受督導的基層僱員是否構成管理無牌旅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FACC1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徐樹誠
- 法院:終審法院
- 法官:馬道立、李義、鄧國楨、霍兆剛、范禮全
案情摘要
上訴人受僱於一間旅館擔任「前枱見習人員」,工作受前枱主管督導。其職責包括處理客人入住及退房手續、收取按金及記錄費用,但對房間收費無決定權。上訴人因替一名牌照事務處主任辦理入住手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第5(1)條,即「管理」未獲發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旅館。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其後向原訟法庭提出的上訴被駁回,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旅館業條例》第5(1)條中「管理」一詞的正確詮釋。具體而言,一名受督導的基層僱員在執行日常職務時,是否構成該條例所指的「管理」旅館,抑或該條例要求被告人須對旅館經營具備整體控制權。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指出,「管理」一詞須參考《旅館業條例》的立法目的,即規管旅館安全。雖然「管理」不限於最終控制人,但必須涉及一定程度的權限或酌情權。若被告人僅在他人直接監督下執行非酌情性質的日常職務(如辦理入住手續),且無證據顯示其具備管理權限,則不構成「管理」。法庭裁定,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具備管理旅館所需的權力,故撤銷其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Tri-View Ltd v HKSAR (2006) 9 HKCFAR 695; HKSAR v Cheung Kwun Yin (2009) 12 HKCFAR 568; HKSAR v Tse Yee Ping (2016) 19 HKCFAR 427.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關於訟費,法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於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並撤銷原審判給控方的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刑事條例中「管理」一詞的詮釋,強調法庭在詮釋懲罰性條文時,若存在多個可爭辯的解讀,應採納較狹義的解釋。此判決對基層僱員在未領牌旅館工作的刑事責任提供了重要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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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賓館做前枱接待員,如果賓館無牌,我會否犯法?
不一定。法庭裁定,若僱員僅在他人直接監督下執行非酌情性質的日常職務,且無證據顯示其具備管理權限,則不構成《旅館業條例》下的「管理」行為。本案上訴人因證據不足而被撤銷定罪。
Q.法律上怎樣才算「管理」一間旅館?
「管理」旅館須涉及一定程度的權限或酌情權,例如對經營事務具備控制或指導能力。單純執行瑣碎或重複的日常職務,若無管理權限,則不足以構成該罪行。
Q.如果法例對「管理」的定義不明確,法庭會如何處理?
法庭指出,若懲罰性條文存在多個可爭辯的詮釋,法庭在公正解讀下,傾向採納較狹義的解釋,以確保刑事責任的認定符合立法目的及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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