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FU WAI DCCC918/2016

有組織企圖搶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合計監禁64個月
企圖搶劫判監34個月,其中12個月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on SO20/6/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FU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on SO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於2015年1月29日與兩名同伙在屯門一間便利店外企圖搶劫一名67歲退休人士。他蒙面企圖搶走受害人的肩袋,受害人反抗並緊握袋子,未有損失或受傷。被告逃跑時遺下手機,同伙則駕車協助逃走,另一名女同伙在現場被捕。被告其後因三宗爆竊被判監52個月,現就本案求情;本案罪行發生在爆竊之前。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考慮有組織及預謀搶劫的嚴重性、被告在審期排定後才認罪所獲的折扣,以及向警方提供有用資料的減刑。另須決定本案刑期與其正在服刑的52個月刑期如何按整體量刑原則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有預先安排的逃走車輛及現場支援者,且針對特定受害人,情節較所引兩宗搶劫案例嚴重,故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審期排定後才認罪,獲四分之一折扣;其向警方提供有用資料,另獲約百分之七折扣,合計約三分之一,刑期因而減至34個月。三宗爆竊在本案之後發生,原則上刑期應分開執行;但為避免刑罰過重,法庭命令本案刑期中的12個月與既有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Ku Kwok Wai [2012] 4 HKLRD 563及Ting Chiu [2003] 3 HKLRD 378分別涉及搶掠及無武器搶劫,協助法庭比較起刑點;本案因組織及預謀程度較高,採用51個月起點。Z v HKSAR [2007] 2 HKC則支持因提供有用資料而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企圖搶劫被判監34個月。法庭命令其中12個月與被告現正服刑的5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故合計刑期為64個月;判刑時被告仍在服刑。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指出,為有組織、預謀並預先安排逃走方式的企圖搶劫,可採用較高起刑點,即使受害人未有損失或受傷。判刑亦具體示範了遲認罪、協助警方及整體量刑原則如何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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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計劃地企圖搶劫但沒有得手,會判監多久?
A.

本案中,被告蒙面企圖搶走退休人士的肩袋,並有同伙安排車輛協助逃走。法庭以51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監34個月。

Q.審期排定後才認罪,認罪扣減會是多少?
A.

被告在審期排定後才表示認罪,法庭因此只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另因他向警方提供有用資料而再減刑,最終判監34個月。

Q.新罪行的刑期會否與正在服刑的刑期分開計算?
A.

法庭指出後犯的爆竊罪原則上應與本案分開執行,但為免刑罰過重,命令本案刑期中的12個月與既有5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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