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Wai-wah DCCC137/2017

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四罪判監2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8/6/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Wai-wah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Wai-wah承認四項罪名: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玻璃規例的汽車。2016年12月21日凌晨,他在限速道路上以約80至100公里行駛,拒絕警方停車指示,衝過七個紅燈,兩度逆線行駛,並在車內仍有乘客時棄車逃走。被告當時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且其交通及刑事紀錄甚多,犯案時亦因另一案件而獲准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被告的多項交通違例及重犯紀錄?及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各項刑期及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危險駕駛量刑因素 (sentencing factors for dangerous driving),考慮高速駕駛、持續及故意的不良駕駛、無視警方警告、衝紅燈、逆線行駛及同期罪行。根據R v Cooksley and Others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相關因素的分量取決於整體情況。被告的嚴重交通紀錄、在取消資格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足以令危險駕駛罪以兩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及時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刑22個月。其餘罪名分別判六個月、六個月及兩星期,全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ooksley and Others [2004] 1 Cr App R (S) 1列出危險駕駛的量刑因素,並獲香港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 Anor [2007] 1 HKC 289採納。關於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法庭引用R v Cheung Chi-man、HKSAR v Yeung Gang-shing、HKSAR v Woo Chung-hung、HKSAR v Leung Ting-fung及HKSAR v Chau Lap-pui。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處監禁:危險駕駛22個月、其餘三罪分別六個月、六個月及兩星期,全部同期執行。另因重犯,危險駕駛取消駕駛資格三年;駕駛期間取消資格罪的三年須與其他期間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多項危險駕駛行為、重犯紀錄、在取消資格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及時認罪仍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未能抵銷整體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高速駕駛並衝紅燈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速度、持續違例、逆線行駛、警方警告及是否造成危險。本案被告承認危險駕駛,扣除認罪減刑後判監22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車會有甚麼後果?
A.

除監禁外,重犯者可被延長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本案該罪判監六個月,並另判取消駕駛資格三年,且須與其他取消資格期間連續執行。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因被告及時承認四項罪名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危險駕駛的量刑起點為兩年九個月,扣減後為2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