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旭宜案 DCCC1180/2016

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4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1/5/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旭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旭宜是內地居民,為兩間在香港成立、沒有實際業務及稅務記錄的公司的唯一股東兼董事,並以公司名義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他稱曾把其中一個帳戶借給一名認識不深的內地男子收取貨款,並沒有查問帳戶用途或查看月結單。帳戶約五個月內錄得大量存款及提款,款項淨額分別約為港幣7,000萬元及5,626萬元;其中一筆款項來自一宗以虛假電郵騙取拉脫維亞公司貨款的詐騙案。被告人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應如何衡量清洗黑錢的金額、交易次數與期間、國際成分及被告人的角色?被告人不知悉款項源自何種罪行、沒有證據顯示其與幕後犯罪者有關,以及認罪和個人家庭情況,應如何影響刑罰?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就清洗黑錢判刑所列的因素,考慮涉案罪行、被告人的認知、國際元素、交易複雜程度、交易次數與期間及其角色。涉案淨提款額極高,且涉及外國受害公司,屬加重情節;但交易僅約五個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悉黑錢的具體來源或與幕後犯罪者有關。衡量其無案底及求情後,每項控罪的判刑起點定為五年;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各判監禁三年四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說明清洗黑錢須判具阻嚇性的刑罰,並提供涉案金額的量刑參考。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列出判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強調金額、參與程度、跨境成分及案發期間等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及處理犯罪得益財產,各被判監禁三年四個月,認罪扣減已計入。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四個月;另一項不認罪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本案以巨額犯罪得益及跨境詐騙加重刑責,同時因被告人不知悉具體罪源、缺乏與幕後犯罪者的關連及及早認罪而減刑。判詞重申清洗黑錢沒有單一量刑指引,須按個案因素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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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帳戶借給他人收款,涉及洗黑錢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考慮涉案金額龐大及跨境元素,也考慮交易期間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具體罪源和及早認罪。本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

Q.清洗黑錢判刑會否按被告實際取得的利益計算?
A.

判詞指出,涉案黑錢總額是重要考慮因素,不以被告本人從交易取得的利益為準。本案法庭按巨額淨提款額等因素量刑,判處總刑期三年四個月。

Q.清洗黑錢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法庭由每項控罪五年的判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定為每項監禁三年四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亦為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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