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 Joseph Matthews DCCC698/2015

經營多層次營銷是否構成洗錢罪?

罪名不成立
被告因控方未證明基礎罪行而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3/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rtin Joseph Matthews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artin Joseph Matthews自2011年8月起為Interush Limited香港公司的唯一董事,並為公司兩個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公司銷售包含網上應用程式的IRIS Suite,客戶須繳付登記費及月費,並可透過招募會員及相關獎金計劃獲利。控方指公司涉及《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Pyramid Schemes Prohibition Ordinance)所禁止的層壓式計劃,並以虛假上市及派發股份、股息的陳述誘使會員加入,所得收入因而屬串謀詐騙或層壓式銷售的犯罪得益。被告否認控罪,主張收入來自合法的多層次營銷及產品訂閱。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處理犯罪得益罪 (dealing with proceeds of crime) 中,證明至少一項相關的可公訴罪行,即層壓式銷售或串謀詐騙已發生?被告是否明知財產代表犯罪得益,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此?被告則否認存在基礎罪行,並主張其真誠相信公司業務合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一項元素,包括相關基礎罪行。多層次營銷參與者為加入獎金計劃而付款,以及希望賺取金錢,本身不足以構成層壓式銷售;關鍵在於利益是否主要源自單純招募新參與者,而非其加入後的持續產品消費或銷售。證據顯示獎金依附IRIS Suite的月費,而非招募本身,故未證明層壓式銷售。關於串謀詐騙,上市計劃有專業人士參與及實際籌備,控方亦未證明被告明知相關上市陳述虛假。因此,收入並未證明為犯罪得益;即使存在基礎罪行,被告真誠相信收入合法,也與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收入屬犯罪得益的說法不相容。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65B條處理部分證人陳述,並分析《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的立法目的及犯罪得益控罪的證明要求。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上被裁定無罪。控方未能證明層壓式銷售或串謀詐騙等基礎罪行,亦未能證明明知或合理相信元素。

判決啟示

合法多層次營銷不會僅因參與者希望獲利或須繳費加入而自動成為層壓式計劃。處理犯罪得益控罪如依賴特定基礎罪行,控方須先證明該罪行及被告相應的主觀認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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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層次營銷是否一定是層壓式計劃?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參與者繳費加入及希望賺錢本身不足以構成層壓式銷售,須證明利益主要來自單純招募新參與者。本案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這一點。

Q.公司收入何時會被視為犯罪得益?
A.

控方須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基礎罪行,例如層壓式銷售或串謀詐騙,並證明被告具備所需認知。本案兩項基礎罪行均未獲證明。

Q.被告真誠相信公司合法是否有助抗辯洗錢罪?
A.

在本案情況下有助抗辯。法庭認為,被告真誠相信公司收入合法,與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收入屬犯罪得益並不相容;因此明知及合理相信兩個控罪基礎均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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