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 TAHIR DCCC1091/2016

連環入屋爆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五項住宅爆竊罪合共判監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nthony Kwok30/5/2017
合併案件:DCCC631/2016DCCC111/2017DCCC911/2016DCCC109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li Tahir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志雄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li Tahir 就四宗合併案件中的五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各案發生於2016年1月至8月,在紅磡及深水埗的住宅單位或作儲物用途的處所。被告趁住戶離開時闖入並偷取財物,失物總值超過港幣25萬元;其中一案失物約值港幣183,969元,另一案約值港幣60,000元。部分案件有指紋或脫氧核糖核酸證據;被告亦坦白承認其中數項控罪。他當時2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稱其犯案是為應付冰毒毒癮。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五宗住宅爆竊應如何評估連續犯案、撬門入屋、失物價值高及在警方保釋期間再犯等加重因素;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毒癮及部分處所無人居住能否減輕刑責;以及各項刑期應如何部分分期執行,以符合整體刑罰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處理住宅爆竊量刑,並參考上訴法院就成年初犯住宅爆竊所確立的三年起點。法官認為,被告在約八個月內犯下五罪,部分以撬開門戶方式入屋,並有三罪在警方保釋期間犯下,顯示其屬慣常或職業爆竊者,而非偶發犯案;毒癮不構成減刑因素。考慮各罪獨立、受害人不同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法庭以總體罪責為基礎,訂定五年起點並判處四十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Wai Kai 說明可因策劃、重大失竊、職業犯案及多次犯案等因素提高爆竊刑罰;HKSAR v Fan Kit Hung 指出對職業或連環爆竊者須重視阻嚇;HKSAR v Lau Pang 確立成年初犯住宅爆竊三年刑罰起點。本案據此評估加重因素與總體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禁24、30、26、26及2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判詞指出,反覆犯下多宗住宅爆竊可支持較高的整體量刑起點,不能只把各罪刑期全數同期執行。被告為供應毒癮而犯案並非減刑理由;不過,及早認罪及犯案時住戶不在場仍屬量刑時須考慮的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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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連續多次闖入住宅偷竊,通常會判監多久?
A.

本案被告在約八個月內犯下五宗住宅爆竊,失物總值超過港幣25萬元。法庭認為屬連環犯案,判處總刑期監禁四十個月。

Q.為供應毒癮而爆竊,可以減輕刑罰嗎?
A.

辯方稱被告為應付冰毒毒癮而犯案,但法官明確拒絕接納毒癮及尋求快錢為減刑因素。本案五項控罪合共判監四十個月。

Q.多項爆竊罪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A.

法官指出,本案各罪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涉及不同受害人,因此沒有理由全部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被告的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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