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偉全案 DCCC576/2016

利誘及侵犯兒童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兩項兒童性罪行判刑,總刑期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1/5/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全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刑事罪行條例》罪行。2016年3月15日,他在灣仔商業中心男廁向七歲男童Y展示500元鈔票,並以金錢及指向自己下體的方式煽惑男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其後,他在同一大廈男廁脫下六歲男童Z的褲子和內褲,按住其大腿並咬其下體。警方在Z的內褲及陰莖取得與被告相符的DNA樣本。被告有同類罪行定罪紀錄,並有智力障礙。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考慮兩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其嚴重程度及加刑因素為何;被告過往同類定罪、以金錢利誘Y,以及對Z使用暴力,應如何反映於刑期;被告認罪及智力障礙又應如何衡量?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涉及兒童性罪行的上訴判例所列因素,按每項罪行的情節分別訂定刑期。Y及時離開且沒有身體接觸,第二項控罪以九個月為起點;被告過往同類定罪及以金錢利誘,各加三個月,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十個月。Z遭實際侵犯,第三項控罪以十二個月為起點;過往定罪及使用暴力,各加三個月,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十二個月。被告心智年齡相當於七歲,仍明白不當行為後果;法庭認為須加強阻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援引HKSAR v Chow Yuen Fai(CACC 392/2008)及HKSAR v Lee Kwok Wai(CACC 199/2008)所列兒童性罪行量刑因素,並考慮HKSAR v IP Tin Fan(CACC 9/2016)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2009] 3 HKLRD 136)。兩項控罪分別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及第122(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第二項十個月,第三項十二個月;第二項刑期其中兩個月與第三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將年齡差距與被告的心智年齡一併考慮,但智力障礙並未消除阻嚇需要。過往同類定罪、金錢利誘及對兒童使用暴力均可加重刑罰;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各罪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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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金錢引誘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考慮男童及時離開、沒有身體接觸、被告以金錢利誘及有同類前科,並扣減認罪刑期,判該項罪行監禁十個月。

Q.對六歲兒童使用暴力作出猥褻侵犯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把對兒童使用暴力及被告的同類前科列作加刑因素,並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該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十二個月。

Q.被告有智力障礙,兩項兒童性罪行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知悉被告心智年齡相當於七歲,但認為他明白不當行為的後果,仍須阻嚇;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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