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ing Sang DCCC100/2017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兩罪合計判囚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ham14/5/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King S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h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旺角廟街一間店舖經營約一個月,警方於2016年10月22日搜查時,在地下發現含有氯胺酮、可卡因及尼美西泮的毒品,另有35個新膠袋;夾層則有7,730張淫褻光碟、售價標誌及銷售紀錄。被告承認租用店舖出售淫褻光碟,並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他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兩項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含5.65克氯胺酮的毒品應如何確定起點刑期;7,730張淫褻光碟是否屬大量,以及其起點刑期;被告認罪、部分毒品供自用及個人背景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認為1至10克的刑期範圍為兩年至四年,並以三年為起點。可卡因及尼美西泮數量相對微小,故在計算販運刑期時不另作實質調整。被告主張部分毒品供自用,但根據Liu Ming Sze一案,比例不大,不足以進一步減刑。就淫褻光碟而言,Chan Mau Lung一案指出少於100張通常不屬大量;本案數量達7,730張,故以兩年為起點。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再按整體性原則安排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Liu Ming Sze CACC 103/2016,認為少量毒品供自用不足以大幅減刑;引用Chan Mau Lung HCMA 61/2003,說明淫褻物品數量是否大量及極端淫褻內容可提高起點刑期的原則。法庭亦依循氯胺酮販運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認罪。販運危險藥物刑期為兩年,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刑期為16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

判決啟示

兩項罪行原則上可連續執行,但法庭依整體性原則令第一項刑期與第二項刑期其中一年連續、餘下部分同期執行。案件顯示大量淫褻物品即使內容並非極端,數量本身仍可導致較高起點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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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持有淫褻光碟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氯胺酮販運三年及淫褻光碟兩年為起點,因認罪各減三分之一,再按整體性原則處理,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三年。

Q.毒品供自己吸食可否大幅減刑?
A.

被告主張部分毒品供自用,但法庭認為所涉比例不大,不足以進一步減刑;本案刑期主要按販運數量及量刑指引確定。

Q.7,730張淫褻光碟是否屬大量?
A.

法庭認為雖然光碟內容只是一般男女性行為,數量達7,730張仍屬大量,因此以兩年監禁作為起點,並在認罪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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