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豪案 DCCC788/2016
開出空頭支票及虛假存款單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志豪原為奶粉商人,與證人公司交易初期以現金付款,後改以支票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間,他在明知銀行存款不足的情況下,發出九張無法兌現的支票,拖欠貨款合共1,280,306元。其後,他向證人及另一名黃姓投資者出示虛假的300萬元定期存款單,藉此拖延還款及誘使黃先生追加投資5萬元。被告人最終承認十一項控罪,另兩項控罪保留在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及欺詐罪的判刑。法庭須考慮無法兌現支票的數量、涉款金額、犯罪期間、兩名受害人的損失、虛假銀行文件的使用、被告人的個人及財政背景,以及認罪協議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明知銀行結餘不足的情況下持續發出支票,並使用虛假定期存款單取得受害人信任,犯罪具持續性及不誠實性。十一項控罪歷時約半年,受害人損失超過100萬元,而被告人已破產且無法作出賠償,故以兩年監禁作整體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人在提訊日否認控罪,其後經律師與控方協議解決案件,法庭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判處十八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丁江河案 (CAAR 9/2000)作為無法兌現支票案件的量刑參考。該案涉及二十一張不能兌現的期票及760萬元,以上訴庭採用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因涉款及情節較輕,採用兩年整體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對十一項控罪認罪,法庭判處合共十八個月監禁。各項刑期按判刑表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八個月;其餘兩項控罪保留在案,不得在未獲法庭准許下重提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明知資金不足仍發出多張支票,並以虛假銀行文件延後付款或取得投資,會導致具實質性的即時監禁刑罰。認罪協議及認罪扣減雖可大幅減刑,但不能抵銷持續犯罪、鉅額損失及無力賠償等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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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開出空頭支票會被判監嗎?
會。法庭考慮被告明知存款不足仍持續開票,涉及十一項控罪及超過一百萬元損失,並在認罪扣減後判處合共監禁十八個月。
Q.使用虛假銀行定期存款單會如何判刑?
使用虛假銀行文件以取得信任、延遲還款或誘使他人投資,會構成嚴重加重情節。本案被告因此涉及欺騙及欺詐控罪,總刑期為十八個月。
Q.認罪協議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律師與控方協議解決案件而給予四分之一扣減,但被告曾在提訊日否認控罪。兩年整體量刑起點扣減後,最終刑期為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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