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親友投資款項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萍、譚伯堅 DCCC874/2016

判處監禁 · D1 監禁57個月;D2 監禁57個月
兩名被告欺詐罪成,分別判囚5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9/3/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萍、譚伯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首被告陳麗萍訛稱認識證券行老闆史先生,可透過內部關係以折扣價購買股票,誘使受害人許先生投資。次被告譚伯堅則假扮史先生,透過電話及會面印證首被告的虛假陳述,增強受害人信任。兩名被告合謀騙取受害人合共數千萬港元,期間更提供虛假交易收據及未能兌現的支票以掩飾行騙行為。受害人最終察覺受騙並報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欺詐罪(Fraud)的量刑基準。辯方爭議本案不涉及「毀信」(breach of trust),故不應參考涉及毀信成分的盜竊罪判刑案例。法庭需決定如何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並考慮被告認罪時間及延誤起訴等因素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儘管本案不涉及僱主與僱員之間的毀信,但被告長期欺騙極度信任他們的朋友,其欺詐行為性質嚴重,參考「張美嬌案」(Cheung Mei-kiu)及「吳國榮案」(Ng Kwok-wing)的判刑指引是合適的。法庭強調量刑應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actual loss)為基礎,而非未扣減還款前的金額。由於被告在案件排期審訊後才認罪,僅給予兩成(20%)的刑期扣減。考慮到起訴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法庭下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張美嬌案」(Cheung Mei-kiu)及「吳國榮案」(Ng Kwok-wing)作為欺詐罪的量刑參考,並參考了「鄧麗英案」(Tang Lai-ying, CACC 325/2005)關於以實際損失作為量刑基礎的原則,以及「Ngo Van Nam案」(CACC 418/2014)關於認罪扣減的比例。

裁決與命令

首被告承認四項欺詐罪,次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法庭判處兩名被告總刑期均為57個月監禁,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非僱傭關係的欺詐案中,若被告利用受害人的高度信任進行長期詐騙,法庭仍可參考涉及毀信成分的盜竊罪判刑指引。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認罪扣減比例取決於認罪時間,且量刑應嚴格基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騙取親友投資款項,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actual loss)作為量刑基礎。若被告利用受害人的高度信任進行長期詐騙,法庭可參考涉及毀信成分的盜竊罪判刑指引。本案中,法庭判處兩名被告監禁57個月。

Q.如果案件延誤起訴,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會考慮延誤起訴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在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在拘捕後等待起訴期間承受的壓力,決定將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而非分期執行。

Q.認罪時間會影響刑期扣減嗎?
A.

會。若被告並非在過堂當日認罪,而是在案件排期審訊後才認罪,將無法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在聆訊第二天才認罪,僅獲兩成(20%)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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