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家榮案 DCCC112/2024
虛構公司訂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家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麥家榮是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任職逾20年的高級營業代表,負責處理客戶訂單。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間,他虛構32名客戶的訂單,輸入公司系統,令公司發出410張發票及交付總值港幣12,137,308.32元的貨品。他安排司機送貨,並製造假公司印章偽造收貨確認。大昌行僅收回278,251.56元,實際損失11,859,056.76元。被告人承認32項欺詐罪及控方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判刑起點、應否以控罪所列詐騙金額而非實際損失作量刑分類,以及被告人的受信任職位、犯案規模、認罪、初犯身分和健康狀況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以較低金額分類並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金額龐大、違反誠信及實際損失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欺詐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涉及違反誠信的案件可參考按涉案金額分級的判刑指引。依據 Leung Chun Hei,控罪列明的涉案金額是推斷量刑組別的基礎,實際損失較低只能作為求情因素之一。被告利用僱主高度信任,預謀製造虛假訂單、偽造印章並安排交付,涉及32項控罪及逾1,200萬元貨品,屬嚴重案件。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整體量刑起點為72個月;健康狀況再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所建立的違反誠信案件金額分級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確認該指引可供欺詐罪參考。HKSAR v Hui Tsz Hang及HKSAR v Leung Chun Hei則說明整體判刑及以控罪涉案金額分類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32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法庭將控罪二及控罪二十八的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認罪扣減及健康因素後,判處總監禁4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大型、預謀及違反僱主信任的欺詐案件,即使被告是初犯,仍通常需要即時監禁。控罪列明的金額主導量刑分類;實際損失較低及健康狀況只屬酌情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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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虛構公司訂單騙取貨品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虛構32名客戶的訂單,令僱主交付逾1,200萬元貨品,並偽造收貨印章。法庭考慮違反誠信、金額及認罪後,判處總監禁47個月。
Q.欺詐罪判刑看實際損失還是涉案金額?
法庭依循判例,認為控罪列明的涉案金額用於推定量刑組別;較低的實際損失可作求情因素。本案以逾1,200萬元涉案金額作重要量刑基礎。
Q.欺詐案初犯及有精神健康問題可以免監禁嗎?
初犯身分及健康狀況均獲法庭考慮,但本案涉及長期預謀、受信任職位、32項控罪及巨額損失,監禁仍屬合適;健康因素只帶來一個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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