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CACC129/2016
持螺絲批搶劫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副庭長及McWalters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5年11月17日未經授權駕走一輛輕型貨車,其後逆線、高速及在行人路駕駛,撞毀街邊攤檔、店舖、交通燈及欄杆,造成重大財物損失。他亦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使用該車及危險駕駛。其後,他在酒店大堂以21厘米螺絲批指向職員並宣稱搶劫,取走一部流動電話。上訴人承認四項罪名,原審合共判監60個月,另作18個月駕駛禁令及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主張搶劫罪以五年監禁作量刑起點過高,螺絲批不如刀具嚴重,且各罪應全部同期執行;他亦質疑第一及第三項罪的量刑起點、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以及總刑期是否違反整體性原則。答辯方主張螺絲批屬危險武器,搶劫與駕車罪行互不相關,原判恰當。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危險武器的性質須按其實際使用方式判斷。上訴人在酒店內全程揮舞螺絲批,對職員構成明確的暴力威脅,因此適用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所述以五年監禁為搶劫罪起點的原則。至於未經授權取車及無保險駕駛,法院考慮上訴人無相關前科、取車時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意圖搶劫,將起點分別降至九個月及六個月,並保留認罪三分之一折扣。依整體性原則,第一至三項罪中兩個月須與危險駕駛刑期連續,其八個月再與搶劫罪的四十個月連續。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確立持刀或展示其他危險武器搶劫通常以五年監禁為起點。HKSAR v Ng Kai Kwong確認螺絲批可如刀具般具威脅性。The Queen v Tam, Simon及The Queen v Leung Yam Hung說明未經授權取車的刑期可按情節廣泛變動;HKSAR v Wong Chi Ming指出無第三者保險會令受害人可能無法獲賠。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第一項罪改判六個月,第三項罪改判四個月,兩者同期執行;其中兩個月與第二項罪的十六個月連續,第一至三項罪合共八個月再與第四項罪的四十個月連續,總刑期由60個月減至48個月。駕駛禁令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維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螺絲批是否屬危險武器取決於其使用方式,而非工具本身。法院亦重申量刑時須退一步考慮整體性,並會因被告無相關前科及個別罪行起點過高而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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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螺絲批指嚇他人取物是否屬危險武器搶劫?
法院認為工具是否屬危險武器取決於使用方式。上訴人全程揮舞21厘米螺絲批,形成明確暴力威脅,因此維持搶劫罪五年量刑起點。
Q.未經授權駕走貨車並造成損毀會判刑多久?
本案法院考慮上訴人沒有相關前科及取車時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意圖搶劫,將該罪量刑起點由12個月降至9個月,認罪後判六個月。
Q.多項駕車罪與搶劫罪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法院認為取車及其後駕駛罪行與酒店搶劫互不相關,可作部分連續執行;最終第一至三項罪的八個月與搶劫罪四十個月連續,總刑期為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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