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kwuleta Sunday Freedaline & Ors HCCC523/2014

運送可卡因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6年3個月;D2 監禁27年9個月
兩名被告因毒品罪被判長期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Campbell-Moffat J2/3/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kwuleta Sunday Freedaline 及 Modebelu Kenenna Christi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ampbell-Moffat 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涉及由尼日利亞輸入香港的可卡因罪名成立。Chukwuleta Sunday Freedaline(A1)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案情指他在拉各斯吞下50粒毒品,抵港後排出。Modebelu Kenenna Christian(A2)除涉及兩項串謀輸入毒品外,亦被裁定在香港販運約2,920.95克可卡因。法庭認為A1屬運毒者,A2則為在香港協調運毒者及管理毒品的中間人物。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採用多少毒品重量,以及串謀罪應如何參照實質輸入罪的量刑指引。A1主張其個人減刑因素有限;A2涉及較高組織角色,但辯方提出的襲擊、勒索證據不影響量刑。法庭亦須處理跨境輸入、組織角色及數罪刑期的關係。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 並非實質販運罪,但實際涉及的毒品重量可作為犯罪嚴重程度及量刑起點的指引。因無法確定每名運毒者對應的個別毒品,法庭採用較大袋裝毒品的最低平均重量,計算A1約433.5克。依據可卡因輸入的量刑指引,審訊後433.5克的起點為15年6個月;跨境因素增加9個月。A2因在組織中擔任較高角色另加刑,並就整批毒品及香港境內協調角色分別量刑。各罪刑期按整體犯罪程度及同時執行原則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au Tak Ming的可卡因輸入量刑指引,並將其適用於串謀輸入罪。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及其後獲HKSAR v Dewi Kartika Sari Binti Musli、HKSAR v Chung Ping Kun採納的原則,支持跨境輸入250至500克毒品增加6個月至1年的刑期。法庭亦依HKSAR v Abdallah處理大量販運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A1因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禁16年3個月。A2各罪分別判監禁17年3個月、14年8個月及27年9個月,全部同期執行;A2實際須服刑27年9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串謀罪雖非實質輸入罪,毒品重量仍可作量刑參考。法院可在證據基礎上採用合理估算,並按被告在組織中的角色作重大區分。審訊後定罪及跨境、有組織犯罪均支持嚴厲阻嚇性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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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吞下可卡因經香港運送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約433.5克可卡因作量刑基礎,並考慮跨境因素及被告為運毒者的角色,判Chukwuleta Sunday Freedaline監禁16年3個月。

Q.在香港協調運毒會判囚多久?
A.

Modebelu Kenenna Christian被視為香港的協調者及較高級組織成員,涉及大量可卡因,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後,實際判囚27年9個月。

Q.串謀輸入毒品可否按毒品重量判刑?
A.

可以。雖然串謀罪不是實質輸入罪,法庭仍可根據證據合理估算重量,參照實質輸入罪指引量刑;本案即以估算重量訂定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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