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UK WING DCCC857/2016
管有藥物及偽造藥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YUK WI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Sze Lai, Lily(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5年12月23日在觀塘兩個迷你倉庫管有大量毒藥及危險藥物,並承認租用其中一個倉庫及持有鑰匙。涉案包括427,784粒第一部毒藥、32,516粒危險藥物,以及貼有偽造「Viagra」及「C20」商標的西地那非藥片,總值約294萬5,370港元。被告對五項控罪認罪,包括管有第一部毒藥、為出售或商業用途而管有附有偽造商標的貨品,以及販運危險藥物;其餘兩項控罪留案待檢控。被告亦曾帶領海關人員到另一倉庫,促成發現部分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 (sentencing):大量第一部毒藥、偽造商標藥品及危險藥物應如何量刑;販運地西泮及咪達唑侖應以藥片數量還是麻醉藥重量為重點;認罪、主動招認及帶領人員發現其他罪行應獲多少減刑;各刑期應如何依整體性原則合併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管有大量、多種類第一部毒藥通常須即時監禁,並按數量、種類及估計價值訂定起點。偽造藥品商標涉及公共健康,縱未在櫃面直接售賣,大量管有亦顯示準備日後出售。就危險藥物而言,法庭依麻醉藥重量而非單純藥片數量量刑,並參考適用於相關藥物的既有刑罰幅度。被告在答辯日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主動供述及帶領海關人員發現其他罪行再獲額外寬減。因罪行同日發生,主要刑期同期執行;偽造商標所涉額外罪責則有兩個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Yau Fat,確認以偽造描述出售藥物屬嚴重罪行並通常須即時監禁;引用 R v Sin Shing Cheong、R v Chan Chi Man 及 R v Gary Orton,處理危險藥物重量及地西泮的相對刑幅;HKSAR v Hui Chi Tong 支持因主動招認而給予超出通常幅度的認罪扣減。另參考 R v Tang Chung Yan、HKSAR v Tsang Kin Chung 及 HKSAR v Chan Tak Shi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個別減刑後刑期為九個半月、七個月、九個月、十個月及八星期。各項主要刑期按整體性原則部分同期執行,偽造商標罪中兩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大量藥物時,法院會按藥物種類、數量、價值及公共健康風險訂定起點;販運危險藥物尤其重視麻醉藥重量。及早認罪及主動協助執法機關可帶來額外減刑,但偽造商標造成的額外犯罪性仍可能導致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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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大量藥物及偽造商標藥品會判刑多久?
法庭按數量、種類、價值及公共健康風險訂定刑期,並考慮認罪及協助調查。本案五項控罪經減刑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監禁。
Q.販運地西泮應看藥片數量還是藥物重量?
法庭認為危險藥物量刑應特別重視麻醉藥重量,而非單看藥片數量。本案相關藥物重量為334.84克,減刑後判八星期監禁。
Q.主動帶海關人員找出其他罪行可否減刑?
主動招認並帶領執法人員發現其他罪行,可構成認罪以外的特別減刑因素。本案法庭因此進一步扣減刑期,總刑期定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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