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Lau King DCCC552/2016

虛報租金騙取綜援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欺詐公共援助,判處即時監禁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27/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Lau K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立。她在1999年10月27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間,向社會福利署人員虛稱自己及家人每月支付3,800港元租金,並提交虛假的租金收據,藉此誘使社會福利署向她及家人額外發放綜合社會保障援助(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Assistance,CSSA)。她在69份聲稱的租金收據中,於24次覆核面談作出虛假申報,合共取得571,042.25港元。被告有清白刑事紀錄,患有抑鬱、高血壓及糖尿病,並自2014年起每月償還1,2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長期及蓄意欺詐公共援助的嚴重性、涉款額、審訊後定罪、部分還款、個人及健康狀況。爭議亦涉及是否可用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代替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欺詐罪的法定最高刑及上訴法院在 HKSAR v Leung Wai Kei 所列的量刑因素,認為公共援助制度旨在協助真正有需要人士,欺詐公共款項須受到阻嚇性刑罰。涉案欺詐持續約13年,涉及69份收據及571,042.25港元,屬蓄意而持續的欺詐;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且未有足夠悔意。雖然她有清白紀錄、健康問題及部分還款,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亦無特殊情況支持緩刑。法院因此認為即時監禁三年為適當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規定公訴程序定罪的欺詐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HKSAR v Leung Wai Kei(CAAR 6/2006)指出,涉款超過200,000港元且審訊後定罪而須即時監禁時,刑期應超過24個月,但須考慮個案及被告情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敗訴並被判即時監禁三年。法院拒絕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判刑時已考慮她部分償還社會福利署款項及個人健康狀況。

判決啟示

公共援助欺詐的量刑並非自動適用固定起點,但長期、蓄意、涉款重大且經審訊後定罪的行為通常需要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部分還款可獲考慮,卻未必足以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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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虛報租金騙取綜援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刑期須視乎涉款額、欺詐持續時間、是否經審訊定罪及還款等因素。本案因欺詐約13年並涉及571,042.25港元,判處即時監禁三年。

Q.部分償還綜援款項可以避免入獄嗎?
A.

部分還款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因素,但不一定足以避免監禁。本案被告每月償還1,200港元,法院仍認為欺詐長期而蓄意,須即時監禁。

Q.騙取公共援助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A.

法院可按個案考慮社會服務令,但須先評估監禁是否必要。本案社會服務報告不予推薦,且欺詐性質及金額嚴重,法院拒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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