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景順案 DCCC550/2016
偷拍裙底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景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盧景順是小學資訊科技支援員,負責校內電腦的操作及維修。他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電腦安裝網絡攝影機及入侵程式,偷拍女教師裙底,並透過學校及家中電腦觀看影像。警方共發現3,331,620張數碼相片,涉及四名女教師。被告離職及被捕後,其家中電腦仍與學校系統連接,繼續作出遙控登入。被告承認六項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兩項刑事損壞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及刑事損壞罪的判刑。法庭須考慮偷拍裙底、侵犯私隱、濫用僱主信任、犯罪持續時間、涉及受害人數及被告在保釋期間重犯的嚴重性,並評估認罪、無刑事紀錄及心理狀況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拍裙底嚴重侵犯受害人的尊嚴及私隱,影像又可長期保存、交換或散布,因此須以即時監禁反映罪責及阻嚇作用。被告利用受僱所得的電腦權限,入侵學校整套系統,行為持續至少兩年,涉及多部電腦及四名女教師;被捕後仍透過家中電腦繼續犯案,屬加重因素。參考鍾曜隆案的量刑方向後,每項罪行以九個月為起點,第17項因在警方擔保期間重犯,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鍾曜隆案(CAAR 2/2012)。該案指出偷拍裙底通常須以監禁處理,並以約兩個月監禁作為相關行為的量刑基準;在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及違反信任的情況下,即時監禁是適當刑罰。本案認為案情比鍾案更嚴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的八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17項判監八個月,與第1項刑期中的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利用工作權限長期偷拍及入侵機構電腦系統,即使被告年輕、初犯及認罪,仍可能面臨即時監禁。法院亦把被捕後仍維持系統連接及繼續不當目的視為重要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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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學校電腦偷拍裙底會判刑嗎?
會。法院認為此行為嚴重侵犯受害人的尊嚴及私隱,並須以即時監禁作懲罰及阻嚇。本案被告八項控罪合共判監十個月。
Q.被捕後仍遙控學校電腦會否加重刑罰?
會。被告在被捕後仍透過家中電腦連接學校系統,並在警方擔保期間重犯同類罪行,法院因此把第17項的量刑起點提高至十二個月。
Q.初犯及認罪是否可以避免偷拍罪入獄?
不一定。雖然被告無刑事紀錄並承認控罪而獲扣減刑期,但持續犯案、濫用職務信任及涉及多名受害人均屬嚴重因素,本案仍判處即時監禁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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