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其成案 DCCC1087/2015

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高利貸還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4/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其成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白其成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他因賭博欠下「阿山」港幣四萬元,按其要求於2008年開立恒生銀行戶口,並交出提款卡及個人識別號碼。戶口在兩年多內有1,164筆存款,合共港幣4,240,150.47元,款項通常於當日或翌日提取。被告知道戶口會用以收取高利貸還款;相關貸款年息介乎240%至900%。他稱還清債務後沒有再理會戶口,亦沒有直接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如何就被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行量刑。控方指控涉及逾港幣四百萬元、持續兩年多及多次交易;辯方則強調被告因債務壓力交出戶口、沒有個人得益、手法不精密,且不涉跨境犯罪或有組織犯罪集團,並請求法庭視其為初犯及因認罪扣減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 所列量刑因素,考慮法定最高刑罰、阻嚇需要、犯罪得益數額及前置罪行、被告的知情程度與角色、交易數目和持續時間、手法是否精密、有否跨境或有組織犯罪因素,以及個人得益。數額重要但非決定性;刑罰亦須阻嚇他人提供戶口供犯罪者使用。本案被告明知戶口用於收取高利貸還款,持續交出戶口逾兩年,款項逾四百萬元;但沒有跨境因素、精密手法或直接利益。法庭以三年九個月為審訊後量刑基準,因認罪及視為初犯減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CACC 335/2010;[2012] 2 HKLRD 33)列出清洗黑錢罪的量刑考慮,包括阻嚇、角色、交易數目及犯罪得益等。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2012] 1 HKLRD 197)提供按涉案黑錢數額衡量刑期的參考基準;本庭指出數額並非決定性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30個月。法庭先以審訊後監禁三年九個月為量刑基準,再因認罪及視被告為初犯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清洗黑錢量刑不單看涉案金額,亦須衡量被告的知情程度、角色、交易模式、犯罪持續時間及阻嚇需要。即使被告沒有直接獲利,明知而提供銀行戶口供犯罪活動使用,仍可能面對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把銀行戶口交給別人收取高利貸還款會判囚多久?
A.

被告明知戶口會用來收取高利貸還款,並在兩年多內讓他人操作,涉款逾港幣四百萬元。法庭以三年九個月為審訊後量刑基準,認罪及視為初犯後判監30個月。

Q.沒有從犯罪款項中獲利,仍會因借出銀行戶口而入獄嗎?
A.

法庭接納被告沒有因交出戶口而直接獲利,但他明知戶口會收取高利貸還款,仍讓「阿山」操作。法庭認為須具阻嚇性,最終判處他監禁30個月。

Q.清洗黑錢判刑只看經手金額嗎?
A.

法庭指出涉款數額重要但非決定性,亦須考慮知情程度、角色、交易次數、犯案時間及阻嚇需要。本案涉款逾港幣四百萬元,法庭在計入認罪扣減後判監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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