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ANG SHUAI CACC183/2016
冒充他人使用銀行卡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ANG SHUAI(王帥),又名 YEUNG FUNG(楊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七項罪名,包括欺詐、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欺詐、處理贓物及無合理理由未有投案。他冒充失主 Mr Lun,利用失主的身分證及銀行卡,從銀行戶口提取19,000港元,並以信用卡購買手袋及太陽眼鏡,合共損失44,741港元。他亦曾企圖更改信用卡資料,並持有失主的證件及銀行卡。申請人其後在保釋期間未有依期出庭,最終被判監禁兩年九個月,遂申請上訴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是否因起點過高、整體刑期過長而屬過重;區域法院法官是否正確適用信用卡欺詐的判刑原則、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申請人僅稱刑期過長;答辯方主張原判已適當反映罪責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法官正確評估申請人行為對銀行制度完整性的嚴重攻擊,並注意案件並非高度複雜、沒有同類前科及其他求情因素。對相關罪名採用的量刑起點並不過高,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亦無錯誤。按照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能恰當反映不同日期及不同性質的罪行。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亦不存在可爭辯的判刑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 R v Chan Sui To & anor [1996] 2 HKCLR 128、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HKSAR v Tu I Lang CACC 464/2006(未報告,2007年5月18日)及 HKSAR v Cheung Ka Wo Johnny [2002] 2 HKC 517,作為信用卡欺詐及相關罪行的判刑參考。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1)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提出上訴判刑的許可申請,維持總刑期兩年九個月的監禁刑罰。法庭並提醒,如其後續申請無理,可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1)條作出損失時間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信用卡及銀行身分欺詐即使操作不複雜,仍可因破壞銀行制度完整性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逃避出庭可能影響求情,但本案仍獲完整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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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失主使用銀行卡會被判多久?
本案申請人冒充失主,提取19,000港元並以信用卡購物,另涉多項相關罪行;區域法院判監兩年九個月,上訴法庭認為刑期並不過重。
Q.認罪後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認罪通常可獲考慮,但扣減幅度須視乎案件情況。本案法官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上訴法庭指出申請人曾逃避出庭,仍可獲完整扣減已屬有利。
Q.多項欺詐罪行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院會依整體性原則考慮罪行的日期、性質及整體罪責。本案部分刑期連續、其餘同期執行,合共判監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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