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S. K. DCCC451/2016
父親侵犯女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S. 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女童X的父親。X在案發期間約6至14歲,控罪一至五均在家庭公屋單位內發生。被告人趁妻子Y不在時,三次指令X脫去衣物,拍打、撫摸及抓其臀部,並以粗言恐嚇她不得告訴母親;另兩次向X展示及把弄自己的陽具,要求她觀看。被告人經審訊後,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成立;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兒童性罪行的判刑:被告人與受害人為父女、罪行持續多年並涉及威嚇,應如何評估嚴重性、創傷及阻嚇需要;其過往非同類案底、品格證明及求情因素可獲多少減輕作用,以及六項控罪應如何安排刑期。
判決理由
判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須按個案情況,兼顧阻嚇、反映社會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法庭特別考慮父女關係所造成的信任破壞、受害人年幼、罪行持續逾七年、被告人威嚇受害人,以及對X和Y造成的心理創傷。雖然行為程度較部分案例輕,仍屬嚴重且持續的家庭內兒童性侵犯。法庭以控罪一、三、五各15個月,控罪二、四各12個月為參考基準,並按整體原則及求情安排同期與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確認阻嚇、社會譴責及伸冤目的;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律政司司長 訴 HKL 及另一人,強調親屬侵犯兒童通常須即時監禁。HKSAR v Lee Kwok Wai採納的因素包括年齡差距、關係、威迫、次數、傷害及重犯風險。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耀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T。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五項性罪行被判刑,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控罪一及三各有5個月與控罪五分期執行,其餘同期;控罪二及四同期,其中合併刑期的5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家庭成員或照顧者侵犯兒童通常會導致即時監禁;判刑會重視信任破壞、持續時間及心理創傷。法庭亦指出,未被控罪或未獲定罪的其他行為,以及與定罪無關的家暴指稱,不得用以增加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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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侵犯未成年女兒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親屬信任、犯案持續期、威嚇及心理創傷。本案父親五項性罪行合共被判監禁30個月。
Q.父親威嚇女兒不要揭發侵犯會否加重刑罰?
會。威嚇使受害人孤立無援,並構成對親屬信任的進一步破壞;本案法庭將此列為嚴重情節之一,但最終按整體原則判處合共30個月監禁。
Q.未被控告的其他虐待行為可否用來加重判刑?
法庭表示,與定罪無關、未被控告或未獲證明的行為不應增加刑罰;判刑只針對已定罪的性侵犯及其對受害人的影響。本案依此原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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