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 YUET SIM & Ors DCCC1088/201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0個月;D2 監禁30個月
兩名被告因洗錢及高利貸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Alex Lee24/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O YUET SIM(第一被告)及 LAM SIU HO(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WOO YUET SIM(D1)及第二被告 LAM SIU HO(D2)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D2另被裁定十項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放貸罪。2005年至2009年間,D2向多人放貸,貸款總額為74,300元,利率介乎120%至368.72%。2009年至2011年間,D1應D2要求出借其滙豐銀行戶口,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用於處理D2放貸所得款項,並以減免3,000元債務作為回報。戶口其後錄得合共約4,336,000.01元存款。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D2十項高利貸罪的起點及各罪如何合併;D1及D2串謀洗錢罪的責任程度;調查延誤、年齡、健康及品格是否應導致減刑;以及D2的洗錢罪與高利貸罪應採取同時或連續執行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以個案事實及罪行嚴重程度訂定量刑起點。高利貸方面,考慮活動持續四年、利率、貸款及利息總額,並參考既有案件但不視為固定指引。洗錢方面,依據款項來源、被告知情程度、交易數量、角色及洗錢規模評估。D1僅出借戶口,知情程度及控制有限,起點為監禁12個月;D2為款項實際擁有人,戶口存款逾433萬元,起點不少於30個月。警方調查延誤屬拖延,故各人扣減一個月;D2另因正面品格扣減兩個月。為避免重複計算,D2各罪部分同時、部分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UI Sau-cheong 及 HKSAR v Cheung Wing Lam 說明高利貸罪的嚴重性及量刑因素;HKSAR v Boma、HKSAR v Hsu Yu Y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HKSAR v Chiu Chi Wing 等闡述洗錢罪須按個案及款項數額量刑。Scook v the Queen 說明調查機關延誤可支持扣減刑期;Yip Kai Foon v HKSAR 說明健康通常不足以減刑。

裁決與命令

D1因串謀洗錢罪判監禁10個月。D2十項高利貸罪及串謀洗錢罪合共判監禁30個月;第1至10項互相同時執行,其中3個月與第12項27個月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洗錢罪的刑期主要取決於所處理款項的數額及被告角色,而非單純所得利益。調查延誤只有在具體情況下才會減刑;本案因警方拖延而各扣減一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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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取犯罪得益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知情程度、角色、款項數額及交易情況。本案D1僅出借戶口但有合理理由相信用途違法,判監禁10個月。

Q.高利貸及洗錢罪可以判監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放貸期、利率、款項規模及洗錢角色。本案D2十項高利貸罪及洗錢罪經部分同時執行後,合共判監禁30個月。

Q.警方調查延誤會否減少洗錢罪刑期?
A.

延誤本身並非必然減刑,但若反映調查機關拖延,法庭可作出扣減。本案認定警方調查過度拖延,兩名被告各獲扣減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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