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耀鍵等案 DCCC317/2016
推倒他人是否構成普通襲擊?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耀鍵、王健偉、何家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郭耀鍵承認所面對的企圖搶劫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押後;第二被告人王健偉及第三被告人何家浩則接受審訊。2016年2月9日,三人於柴灣環翠道近環翠里接近PW1。PW1當時攜有載有港幣三十萬元的背囊,遭人從後襲擊並跌倒;郭耀鍵嘗試搶走背囊但不成功,三人其後逃走。王健偉及何家浩承認曾在郭耀鍵指使下推倒PW1,但否認知悉或參與搶劫。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第二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是否自願及可接納;第二、第三被告人是否與第一被告人共同企圖搶劫;若企圖搶劫罪不成立,控罪指稱是否包括普通襲擊罪,以及能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1條改判。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舉證標準,並採用唯一合理推論及整體衡量環境證供的原則。法官接納警員證供,認為第二被告人關於威迫、利誘及被剝奪法律意見的說法不可信,因此裁定錄影會面自願並接納為證據。整體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具有搶劫意圖或與第一被告人共同企圖搶劫,但足以證明兩人在其指使下襲擊並推倒PW1。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1條,企圖搶劫控罪的指稱包括使用武力或使人害怕受武力對付,亦包括普通襲擊的元素,故可改判普通襲擊;但不包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Kwan Ping Bong v R [1979] HKLR 1,說明合理疑點及唯一合理推論;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CACC 384/2012)說明環境證供;並引用 R v Culbertson、Tang Siu Man、HKSAR v Yuen Man Tung、Wong Wai Man、R v Myers、HKSAR v Ho Ching Wah、R v Venna 及 HKSAR v Hung Siu Tung,處理證人可信性、品格證據、混合陳述、共犯證供及替代罪行。
裁決與命令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企圖搶劫罪均不成立;兩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1條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第一被告人的判刑押後,未於本判決處理。
判決啟示
企圖搶劫控罪可在適當情況下包括普通襲擊這一替代罪行,但不能延伸至控罪指稱未涵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判決亦說明警誡會面中有利及不利內容均須整體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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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推倒女子但沒有搶走財物會否構成企圖搶劫?
法院認為單憑三人共同出現、推倒女子及其後逃走,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第二、第三被告有搶劫意圖,因此企圖搶劫罪不成立。
Q.企圖搶劫罪不成立可否改判普通襲擊?
可以,只要原控罪的指稱明示或隱含包括使用武力的普通襲擊元素。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1條,將本案第二及第三被告改判普通襲擊罪成。
Q.被告聲稱警方威迫錄影會面,法院會否接納錄影內容?
法院會審視所有相關證供及被告的可信性。本案法官接納警員證供,拒絕第二被告的說法,裁定錄影會面出於自願並准予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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