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杰案 DCCC880/2016

飛機上偷取財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6/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杰與受害人羅先生乘搭南非航空 SA286 航班,由約翰內斯堡前往香港。羅先生把內有港幣16,000元及美金2,900元的斜孭袋放在頭頂儲物櫃後睡覺。航班即將降落時,他發現現金失竊。其他乘客曾看見被告人干擾該儲物櫃。警方在停機閘口截停被告人,並在其手提包內搜出現金。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曾從儲物櫃拾取紙袋及現金。其後,他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偷取乘客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蓄意開袋取款對量刑的影響。辯方原先主張被告只是拾獲財物後一時貪心取去,並以經濟困難、悔意及重犯機會低求情;其後確認被告蓄意打開他人袋子取款。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擾亂秩序行為 (disorderly conduct) 不必包含暴力、威脅、辱罵或侮辱;只要行為在他人看見或感知時,可能造成滋擾、驚恐或困擾,並危及或相當可能危及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及紀律,即可成立。被告在乘客睡覺、未能留意時,蓄意打開頭頂儲物櫃內的袋子並取走現金,屬預先計劃而非一時貪心。考慮航空安全及保障乘客財物的阻嚇需要,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同級法官在 Zuo Guofa(DCCC 841/2015)中引述的 Cheng Siu Wing([2003] 4 HKC 471)。該案確認擾亂秩序不必涉及暴力,亦涵蓋可能令附近人士受滋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法庭並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12B(3)、12B(10)及21條處理本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10個月。

判決啟示

在飛機上蓄意偷取睡眠乘客的財物,可被視為危及機艙秩序的行為,而不僅是普通盜竊。判刑著重長途航班乘客的脆弱處境、財物保障及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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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乘客財物會被判什麼刑罰?
A.

法庭認為在乘客睡覺時蓄意開袋取款,危及機艙秩序並須具阻嚇作用。本案以監禁十五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十個月。

Q.偷錢為何會構成飛機上擾亂秩序?
A.

擾亂秩序行為不必涉及暴力;只要行為可能造成滋擾、驚恐或困擾,並危及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即可。本案法庭認定蓄意開袋取款符合此標準。

Q.認罪對飛機上偷竊案件的刑期有何影響?
A.

本案法庭先以十五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唯一主要求情因素是認罪,因此扣減三分一,最終刑期為十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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