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ung Ka Chun DCCC199/2016

網上促成賣淫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D1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罰款十萬元;D2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D1及D2獲社會服務令,D3押後判刑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Alex Lee9/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ng Ka Chun (D1), Szeto Ka Fai (D2), Choi Ka Yi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7(1)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第二及第三被告則被裁定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協助、教唆、慫使及促成第一被告犯罪。第一被告經營名為「hkbigman」的網站及成人論壇,約29個月內透過會員費及「金幣」銷售收取共1,775,260元,網站有至少76名認證女性會員。第二被告擔任論壇管理員約5個月;第三被告除擔任管理員外,亦協助營運並介紹其他妓女加入。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利用網站促成賣淫的嚴重性、經營規模、犯罪期間、被告角色、控制程度及所得利益?第一及第二被告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第三被告應否即時監禁、接受社會服務或其他處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及從犯責任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但沒有固定量刑準則,須按個案事實考慮賣淫規模、期間、涉及人數、是否有易受操控者、被告角色、犯罪紀錄及收益。對妓女的控制雖非罪行要素,卻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甚至可能是最重要因素之一。第一被告經營網站時間長、收益高,但沒有證據顯示其控制、脅迫或剝削妓女,亦無未成年者涉及,且無案底及適合社會服務。第二被告角色有限、期間短且無得益,適合社會服務。第三被告協助較廣泛,但因吸毒、無家可歸及不合作等情況,不宜直接判處過於寬鬆的處分,須先取得進一步報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am Ka Chun Danny,說明本罪量刑須依個案因素而定;又引用 HKSAR v Chan Yuk Bun,確認控制程度雖非犯罪構成要素,仍是量刑的重要考慮,並以該案社會服務令加大額罰款作為比較。相關法例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7(1)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00,000元,須於30日內繳付。第二被告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16年12月16日,以取得藥物治療及社會服務適合性報告。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網上促成賣淫案件沒有固定刑期,控制程度及實際角色尤其重要。法庭可因網站經營規模及收益判處社會服務令並加罰款;對有吸毒及不合作情況的被告,則可先押後判刑以取得專業報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經營網站促成賣淫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規模、期間、收益、控制程度及被告角色。本案第一被告經營網站約29個月,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十萬元罰款。

Q.協助論壇促成賣淫但沒有獲利會否判監?
A.

沒有獲利並不免除刑責,但角色有限及期間短可影響刑罰。本案第二被告沒有經濟得益,僅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有吸毒問題的被告可否獲社會服務令?
A.

法庭會按報告及被告是否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作決定。本案第三被告因吸毒及不合作等問題未即時判刑,押後以取得進一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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