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分散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HKSAR v Kwan Yuk Yi HCMA31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鈺沂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仲衡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關鈺沂駕駛私家車沿西堤街行駛,與區先生(死者)發生碰撞,導致死者死亡。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否認控罪。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取消駕駛執照5年。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控辯雙方對部分事實無爭議,包括案發時私家車與死者均在黃格內,碰撞導致死者死亡,以及現場錄影片段和專家報告的準確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否構成《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所指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上訴方認為其駕駛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因其注意力被另一名違規行人(傘人)分散,且視線間歇性受阻。答辯方則強調上訴人長時間未有注意路面情況,其駕駛態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構成危險駕駛。
判決理由
法官審視了原審裁判官對證據的分析,特別是上訴人證供與專家報告P11的差異。法官同意上訴方觀點,即上訴人當時的注意力被傘人分散,導致對死者一時缺乏專注。雖然上訴人的駕駛方式低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水平,但未能達到「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的「危險駕駛」標準。法官引用了多宗案例,指出短暫的注意力分散可能構成「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闡釋「危險駕駛」的定義及量刑原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智詠》 (HCMA 797/2006):強調駕駛者整體駕駛態度和方式的重要性。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封獻紅》 (HCMA 1128/2002):指出駕駛者有責任留意行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CACC 89/2011):確立「危險駕駛」應採客觀標準。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玉堂》 (HCMA 808/2007):說明被告人犯罪意圖不重要,錯誤僅為求情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 33/2012):強調駕駛者應留意所有道路使用者。
-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 6/2007) 及 《R v Cooksley & Ors》 [2003] 2 Cr App R 18:關於量刑指引。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少棠》 (HCMA 592/2013)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文》 (HCMA 334/2011):支持短暫注意力分散不構成危險駕駛的觀點。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原判的監禁10個月及停牌5年命令亦被撤銷。法庭改判上訴人即時獲釋的監禁刑罰,並將停牌令定為12個月。原審裁判官判處的駕駛改進課程命令維持不變。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審訊及上訴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之間的界線,強調即使駕駛行為低於合格標準,若僅為一時的注意力分散,可能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法庭在判斷時會考慮整體路面情況及駕駛者當時的應對。本案亦指出,在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的情況下,法庭會參考類似案例,並考慮罪行嚴重性及求情因素來決定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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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時因注意力分散撞到人,會被判危險駕駛嗎?
本案中,法庭裁定駕駛者因注意力被另一行人分散,導致一時疏忽撞到死者,僅構成「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Q.「危險駕駛」和「不小心駕駛」有什麼分別?
「危險駕駛」是指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且顯然危險;「不小心駕駛」則指駕駛方式低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水平,可能是一時疏忽。
Q.如果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刑罰會很重嗎?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但刑罰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嚴重程度及求情因素而定,本案中上訴人最終被判即時獲釋的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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