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Chou, Johnny DCCC193/2015

提交虛假收入文件是否構成欺詐罪?

罪名成立
提交虛假收入文件以取得較高簽約費,欺詐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28/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ou, Johnny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Chou, Johnny原為Manulife (International) Ltd.的區域總監,於2010年底獲AIA International Ltd.招攬轉職。AIA按新員工過去兩年的收入證明計算一次性簽約費。被告向AIA提交多份聲稱由Manulife發出的收入文件,其中部分收入被誇大,令AIA按較高平均收入計算並支付4,406,776港元簽約費。被告否認明知提交虛假文件,辯稱其前妻及助理處理財務文件,並可能是前妻私自作出安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提交虛假收入證明是否構成《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所指的欺詐。控方須證明被告作出虛假陳述、具有欺詐意圖,並因此誘使AIA付款而使被告獲益或令AIA承受損害或重大損害風險。被告爭議其知情、參與及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刑事證明標準,強調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且不利推論必須是已證事實所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接納Manulife紀錄及AIA證人證供,認定P3、P4、P5及P7並非Manulife發出,且把實際兩年收入4,074,022.84港元提高至5,875,702.28港元。被告知道收入文件用於計算簽約費,並在《諒解書》中保證資料真實、完整及準確。綜合文件、交付情況、被告證供及其所得款項,法庭認定他提交虛假文件以取得較高簽約費,具欺詐意圖並誘使AIA付款。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構成要件,以及《刑事訴訟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65C條處理承認事實及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判詞只載有裁決理由,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指出,被告將行政及財務事務交由前妻或助理處理,並不排除其對提交文件及所得利益的知情和意圖。判決亦顯示,直接文件證據、僱主紀錄、申請文件中的保證及被告行為可共同建立欺詐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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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交虛假收入文件以取得簽約費會否構成欺詐?
A.

會。法庭認定被告提交的文件誇大其Manulife收入,目的是取得較高簽約費,並因此誘使AIA付款,故裁定欺詐罪成立。

Q.把財務文件交由前妻或助理處理可以免除刑責嗎?
A.

不可以自動免責。法庭認為被告知道文件用於計算簽約費,且已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其把行政工作交他人處理的說法未獲接納。

Q.被告實際收入與提交文件的收入相差多少?
A.

提交文件載列兩年收入為5,875,702.28港元,實際收入為4,074,022.84港元,差額1,801,679.44港元;法庭據此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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