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U Chun-yu DCCC501/2016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IU Chun-y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 YIU Chun-yu 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警方於2015年11月20日凌晨在尖沙咀一個商業單位搜查,發現被告與另外八人,以及含有8.90克可卡因和0.18克氯胺酮的毒品。被告承認朋友「Ar Wai」安排他居住於該處並向客戶出售毒品,每包收取400元,自己賺取50元;他已出售八包,所得約3,000元交給「Ar Wai」。另一項保管沙發罪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被駁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法院須考慮可卡因數量、少量氯胺酮是否應納入起點、涉及兩種毒品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被告認罪、短暫犯案、成癮、家庭及生活困難等因素的減刑作用。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指引,以較大量及效力較強的可卡因作為起點,再因涉及氯胺酮而上調。即使氯胺酮數量很少,也不能完全忽略,因涉及多種毒品可供更廣泛市場使用,屬加重因素。8.90克可卡因的適當起點為監禁五年,加上六個月後為66個月。被告認罪獲通常三分之一扣減,其他個人及家庭情況在嚴重毒品罪行中只有很少減刑重量,故判監4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ttorney-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確認海洛英量刑指引適用於可卡因;引用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指最多10克可卡因的刑期通常為兩至五年;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及 HKSAR v Yip Wai Yin & Another [2004] 3 HKC 367,處理氯胺酮及多種毒品的量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保管沙發罪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被駁回。被告就第二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扣除認罪折扣後判處監禁44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採用合併方法,以主要毒品建立起點,再因其他毒品上調。個人困境及家庭責任通常不能大幅減輕嚴重毒品販運罪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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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法院以可卡因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涉及氯胺酮加刑六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四十四個月。
Q.少量氯胺酮在販毒案件中會否影響刑期?
會。法院認為即使氯胺酮數量很少,也不能完全忽略,因涉及多種毒品可供更廣泛市場使用,故在可卡因起點刑期上增加六個月。
Q.認罪及生活困難可否大幅減輕販毒刑罰?
認罪帶來通常三分之一扣減,但成癮、無家可歸、家庭責任及其他個人情況在嚴重販毒罪中作用有限。本案最終判監四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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