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子騰案 DCCC273/2016

聲稱三合會坐館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兩項控罪同期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4/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子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警方在2013年至2015年間進行的臥底行動,目的是滲透三合會社團「和勝和」。被告人邱子騰年約42歲,承認兩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即坐館)的罪行,違反《社團條例》第19(2)條;另一項相同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中。一次新年聚會中,被告人向數十人表示自己長期擔任「勝和坐館」,並鼓勵眾人為社團賺取更多金錢。其後在另一次涉及處理打鬥爭端的場合,他表示自己是坐館,是否打鬥由他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人口頭聲稱擔任三合會幹事,是否僅屬吹噓,因而應較「身為」幹事的罪行輕微。辯方主張沒有實質暴力、聚會只是派對、被告並非以言語恫嚇他人,並強調認罪、家庭負擔及公益捐獻。控方則依據案情及其在社團內的實際影響力,主張罪行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社團條例》第19(2)條同時規管身為及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幹事的行為;聲稱是否較輕,須按整體情景判斷。若只是空泛吹噓,可能較輕,但本案被告在大型聚會中以「坐館」身份發言,獲在場人士回應,並在其後處理衝突時表示由他決定是否打鬥,顯示其聲稱具有真實性及實際權威。因此,「身為」與「聲稱」在本案本質上沒有重大差異。其高位、影響力及對社會構成的威脅,均支持嚴厲刑罰;公益捐獻不構成有力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社團條例》第19(2)條規定,三合會社團幹事或自稱、聲稱是幹事的人,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5年。上訴庭在 AG v Cheung Yeung Kwan(CAAR 1/1992)指出,已確立較高級三合會職位者,刑期一般不應少於兩年。法庭以此作為量刑基準之一。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兩項各判監禁兩年,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中。

判決啟示

「聲稱」三合會職位不必然屬輕微罪行;如言語獲他人承認,並配合被告實際行使權威,可能與身為幹事的罪行同樣嚴重。判刑亦顯示認罪扣減可適用,但有限的公益捐獻未必具有重大減刑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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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聲稱自己是三合會坐館是否屬犯罪?
A.

根據《社團條例》第19(2)條,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幹事已可構成罪行,不必證明實際身為幹事。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的言語具有真實權威,並判刑兩年。

Q.聲稱坐館但沒有實際暴力,刑罰會否較輕?
A.

沒有實質暴力並不必然令罪行輕微。法庭考慮被告在聚會及衝突場合所展示的影響力,認為聲稱與身為幹事在本案本質上差異不大。

Q.認罪後聲稱三合會坐館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每項監禁三年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每項判監禁兩年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另一項控罪留在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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