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Yu-kit DCCC671/2016
對兒童非禮及藏有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ung Yu-kit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Yu-kit 承認三項非禮他人罪、一項刑事恐嚇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受害人X於2009年透過社交媒體認識被告;被告其後在2011年至2013年間三次在住所觸摸當時13至15歲的X的陰莖,並拍攝其裸露身體。2014年,被告以公開照片作威脅,要求X接聽電話及與其見面。警方搜查被告住所,在電腦、手機及記憶卡發現17張照片及18段影片,均屬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被告無案底並認罪,辯方請求考慮年輕、悔意、延誤及X的求情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多項性罪行、刑事恐嚇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適當刑罰;並須考慮被告年輕、與受害人的關係、照片數量及程度、認罪折扣、無案底、受害人原諒及案件延誤。辯方主張兩名青少年只是探索性取向,並請求非監禁刑罰;控方則依據罪行嚴重性及兒童保護需要要求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及第24(a)(i)條,以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3(3)條的最高刑罰,並參考涉及兒童性罪行的量刑原則。相關因素包括年齡差距、信任關係、罪行次數及持續時間、威脅或誘因、對受害人的創傷及再犯風險。法庭拒絕將行為視為單純青少年探索,指出13歲兒童不能對性觸摸作出有效同意;即使受害人原諒被告,亦不能消除創傷及刑責。認罪後,各項刑期再因案件送交法庭所需時間各減一個月,並依總體性原則安排同期及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e Kwok Wai確立兒童性罪行沒有固定刑幅,但列出量刑因素;其中引用HKSAR v Chow Yuen Fai及HKSAR v Lee Hon Wah。HKSAR v Ngai Yiu Ching確認即使沒有心理報告,通常亦可推定年幼受害人遭受創傷。HKSAR v Cheung Kwai-sang強調非禮罪須具阻嚇性。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則提供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被判有罪。三項非禮罪各判15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刑事恐嚇判5個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判2個月,兩者同期但與前三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法庭拒絕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受害人同意、原諒及被告年輕,均不能抵銷對兒童的性剝削及心理傷害。兒童性罪行沒有固定刑幅,但法院會重視阻嚇、受害人創傷及整體罪責。認罪折扣與案件延誤的減刑可同時考慮,但不必然導致非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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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人同意被觸摸,仍會構成非禮罪嗎?
法庭指出,13歲兒童不能就性觸摸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被告即使認為行為獲同意,仍須負刑責。本案三項非禮罪均被定罪。
Q.保存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會判監嗎?
本案涉及17張照片及18段第一級兒童色情影片。法庭考慮數量、內容及其他罪行後,管有罪判監禁2個月,並與刑事恐嚇刑期同期執行。
Q.多項兒童性罪行及恐嚇罪合共判刑多久?
本案三項非禮罪各判15個月並同期執行,刑事恐嚇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刑期連續於前者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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