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KA CHUN & Ors DCCC199/2016

經營性交易網站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均被裁定相關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Alex Lee30/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UNG KA CHUN、SZETO KA FAI、CHOI KA Y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1 FUNG KA CHUN經營及管理網站hkbigman的「Adult Forum」,向男性會員收取會員費及金幣費用,讓會員瀏覽女性資料及提出約會要求。網站女性會員大多提供有償性服務,並設有認證、會員級別及聯絡安排。D2 SZETO KA FAI擔任約會報告小組版主,制定規則及突出女性服務報告;D3 CHOI KA YI則是自由職業性工作者,協助招募女性、管理社交網絡版面及向D1提供營運建議。控方證據全部獲接納,三名被告均不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D1從男性會員收取的費用,是否屬《Crimes Ordinance》Cap 200第137(1)條所指他人賣淫的收益;以及D2、D3是否明知D1的犯罪本質,並故意協助、教唆、慫恿或促成該罪行。辯方主張款項來自男性會員、僅用於瀏覽資料及提出約會要求,且D1沒有控制或安排性交易;D2、D3亦沒有從協助中獲利。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賣淫收益」不只限於性工作者直接取得的款項;只要收款與賣淫或預期賣淫有密切及可歸因的關係,即可涵蓋其中。第137(2)條所述的控制、指示或影響只是可作推論的證據,並非第137(1)條罪行的必要元素。網站如同刊登性交易廣告的雜誌,會員費及金幣使男性能尋找並聯絡提供性服務的女性,因此與賣淫收益密切相關。D2、D3雖未必意圖促成D1獲利,仍因明知基本事實而故意作出實質協助,構成從犯責任。法庭依累積情況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各項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Crimes Ordinance》Cap 200第137(1)、137(2)條及《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Cap 221第89、65C條。主要案例包括Shaw v DPP、R v Farrugia、R v Stewart及R v Chu Wai San,分別支持賣淫收益的廣義理解、參與程度及從犯所需的明知與故意協助標準。

裁決與命令

D1被裁定第1項「靠他人賣淫收益為生」罪名成立;D2及D3分別被裁定協助、教唆、慫恿及促成D1犯罪的第2及第3項罪名成立。判決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網上平台收取的會員費或虛擬貨幣,即使不是由性工作者直接支付,只要與促成性交易有密切關係,仍可能屬賣淫收益。協助者沒有獲利、沒有控制主犯或不希望主犯獲利,均不必然排除從犯責任。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經營網站收取會員費會否構成靠賣淫收益為生?
A.

可以。若網站實際促成女性提供有償性服務,而會員費與聯絡及安排性交易有密切關係,款項可屬賣淫收益。本案D1因此被定罪。

Q.協助性交易網站但沒有收錢是否仍會被定罪?
A.

可以。從犯責任不要求協助者獲得金錢利益;關鍵在於其是否明知犯罪基本事實並故意作出協助。本案D2及D3均因此被定罪。

Q.網站管理人沒有直接安排性交易是否仍屬犯罪?
A.

可以。控制或直接安排性交易不是第137(1)條的必要元素;只要收入與賣淫或預期賣淫有密切關係即可。本案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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