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FUNG KA CHUN AND OTHERS
第一被告 (D1) 營運一個名為 "hkbigman" 的網站,其中設有 "Adult Forum"。該論壇透過收取男性會員的會費及銷售 "金幣" 來獲利,讓男性會員瀏覽女性會員(多為提供性服務的 "CC")的資料並約會。D2 擔任論壇版主,負責管理報告及提高貼文能見度;D3 則作為一名 freelance prostitute,協助 D1 招攬女性會員、提供營運建議並擔任版主。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1 從男性會員收取的會費及金幣是否構成 "living on the earnings of prostitution of others" (依賴他人賣淫所得生活)。辯方主張 D1 並未直接從女性賣淫者獲利,亦未控制她們,且款項僅是用於瀏覽資訊而非性交易。而 D2 及 D3 的爭議點在於其協助行為是否構成 aiding and abetting。
法官裁定 "earnings of prostitution" 不限於直接來自賣淫者的款項。只要收取的金錢與賣淫或意圖賣淫有密切關聯 (closely connected),即可構成。引用 Shaw v DPP 及 R v Stewart,認為提供專為賣淫而設的廣告服務(如本案網站)所獲利,即屬該罪行。對於 D2 及 D3,法官認為只要他們在明知 D1 行為屬犯罪的情況下,有意圖地提供協助,即滿足 secondary liability 的 mens rea 要求。
引用 Shaw v DPP 確立廣告賣淫所得屬 earnings of prostitution;R v Stewart 提出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stitute’s business" 的測試;以及 HKSAR v Chu Wai San 關於 secondary liability 的 mens rea 分析。
三名被告均被裁定罪名成立。D1 犯有依賴他人賣淫所得生活罪;D2 及 D3 則被裁定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and procuring D1 犯罪。
本案明確了在互聯網時代,營運一個旨在促進性交易的平台並向客戶收費,即使不直接從賣淫者抽佣,亦可被視為 "living on the earnings of pro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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