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男案 DCCC701/2016
網上售貨收款不發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世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 Facebook 聲稱出售 PlayStation 3 遊戲機控制器,兩名買家分別把港幣270元及7,250元存入他指定的銀行戶口。被告人收款後沒有交付控制器,買家亦無法再聯絡他,遂報警。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並稱自己實際上沒有控制器可供出售,犯案原因是一時手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指網上投標詐騙猖獗;辯方沒有異議。被告患有抑鬱症及思覺失調,曾有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兩項網上售貨欺詐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幅度,以及是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因同類罪行猖獗而加刑。控方主張加刑,並提交警方誓章及相關案件作支持;辯方對加刑申請沒有異議,並以被告認罪、悔意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涉及網上售貨詐騙的案例,並考慮本案只有兩項控罪、涉款低於部分案例及被告並非慣犯,採納每項控罪18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控罪減至12個月。法庭接納電子投標詐騙猖獗,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加刑25%,即每項增加3個月,成為15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DCCC 912/2013)、HKSAR v Chow Wai Yip(DCCC 951/2014)、HKSAR v Ho Kai Yu(DCCC 209/2015)及 HKSAR v Hui Wing Chi(DCCC 814/2015),比較類似網上售貨詐騙的刑罰及加刑幅度。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兩項欺詐罪各被判監禁15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15個月。法庭另命令本案判處的刑期與 DCCC 614/2016 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詞第12段所載本案刑期為7個月,與前述刑期記載不一致。
判決啟示
法庭認為網上投標詐騙猖獗,並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下採用25%的加刑幅度。量刑時亦按涉案控罪數目、損失金額、是否慣犯及認罪作個別評估。判詞第12段的7個月刑期與第10至11段的15個月刑期記載不一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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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賣貨收了錢卻不寄出貨品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在 Facebook 聲稱出售遊戲控制器,收取兩名買家的款項後沒有交貨。法庭就兩項欺詐罪各判監15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Q.承認網上售貨欺詐罪可獲多少認罪扣減?
本案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法庭先以每項18個月為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之後按法例加刑,最終每項判監15個月。
Q.網上投標詐騙猖獗會否令刑期增加?
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申請加刑,並提交警方資料證明同類案件猖獗。法庭接納申請,將每項控罪的刑期增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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