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杰案 DCCC777/2016

飛機上偷取背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
客艙盜竊罪判監一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30/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馮杰為內地居民,沒有香港刑事紀錄。2016年6月8日,他在一架由多哈飛往香港的客機上,趁女乘客熟睡時,取走放在頭頂儲物櫃內的背囊,返回座位並試圖打開。受害人的朋友發現後叫醒她,受害人其後確認背囊內的銀包、相機、護照及外幣等物品均沒有損失。飛機抵港後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飛機上取走乘客背囊的行為,應如何按《航空保安條例》及扒竊罪的量刑原則判刑。辯方主張被告人沒有反抗、沒有造成機上混亂、受害人沒有損失,並引用同級法院案例以九個月監禁為起點。法庭則考慮機艙盜竊對飛機秩序及安全的潛在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依據是《航空保安條例》,仍須考慮行為本身的性質。故意取走受害人身旁的背囊,與典型扒竊在嚴重性上沒有實質分別;物品放在身旁而非身上,不會降低罪責。一般扒竊的量刑起點為十二至十五個月,在繁忙地點犯案可加刑三個月。機艙犯罪可能危及飛機秩序及安全,構成另一加重因素;但因沒有造成混亂、受害人沒有損失及最高刑罰為兩年,法庭訂定十八個月為起點,再因及早認罪按吳文南案原則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Ngo Van Huy 案,確認一般扒竊及在人多地點犯案的量刑幅度;引用吳阿珊案說明故意利用受害人疏忽取走身旁財物,與扒竊具有相同嚴重性;並依吳文南案的新訂認罪減刑原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辯方提出的兩宗區域法院案例未獲採納。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一年。法庭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首次出庭已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判決啟示

在飛機客艙內偷取乘客行李,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混亂,仍可因對飛機秩序及安全的潛在影響而加重刑罰。本案亦顯示,認罪扣減須按照當時適用的上訴庭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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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乘客背囊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客艙盜竊可能影響飛機秩序及安全,即使沒有造成混亂或損失仍屬嚴重。本案以十八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一年。

Q.偷取放在頭頂儲物櫃的背囊是否等同扒竊?
A.

法庭認為,故意利用熟睡乘客的疏忽取走其身旁背囊,與從身上取走財物在嚴重性上沒有實質分別。該行為因此按扒竊的量刑原則處理。

Q.受害人沒有損失,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是有利因素,但不能消除在飛機上犯案對秩序及安全造成的潛在影響。法庭仍以十八個月為起點,最後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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