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Man Wai DCCC69/2016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住宅爆竊罪成,判即時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27/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Man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爆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15年9月10日,住戶離開旺角亞皆老街一個住宅單位後,被告利用大廈外牆棚架接近單位,撬開廁所窗戶及損壞窗花進入,翻箱倒篋後偷走總值93,974元的財物。警方在電視櫃抽屜表面發現被告右拇指指紋。被告有30項前科,包括9項爆竊及12項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住宅爆竊的起點、棚架入屋、財物價值及破壞程度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被告認罪、失業、吸毒和過往前科應獲多少考慮。辯方主張案件屬白日、無人住宅內的偶發及非暴力爆竊,並要求押後至另一宗販毒案一併處理;法庭不予接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爆竊的通常起點為三年,但本案應提高至三年六個月。被告並非單純偶然犯案;他選擇有棚架的大廈,並須使用工具撬窗及破壞窗花,住宅亦遭翻亂,失竊財物價值不低。雖然案發時無人在場及沒有暴力,仍不足以抵銷加重情節。被告為成年且有九項同類前科,認罪是唯一具實質分量的減刑因素,故按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法庭採用住宅爆竊的既定量刑指引,以首次成年犯、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者三年監禁作為參考起點;判詞未有特別引用具名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爆竊罪罪成。法庭以三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二十八個月。押後至另一宗販毒案一併判刑的申請被拒。

判決啟示

棚架、撬窗、損壞窗花、翻亂住宅及非低值失竊物均可支持提高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被告的同類前科顯著限制減刑幅度;另一宗案件是否一併處理,須視乎罪行是否獨立及總體性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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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成年初犯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住宅爆竊的參考起點為三年監禁;本案因棚架入屋、撬窗、破壞及翻亂住宅,起點提高至三年六個月。

Q.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認為認罪是唯一具實質分量的減刑因素,從三年六個月的起點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被告監禁二十八個月。

Q.有其他販毒案件可以一併判刑嗎?
A.

不一定。法庭認為本案爆竊與另一宗販毒罪行彼此獨立,因此拒絕押後處理;日後審理販毒案的法院可考慮總體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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