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業龍案 DCCC332/2016

教練侵犯女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9/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業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業龍是受害人X的籃球教練。X案發時年僅12歲,被告人明知其年齡,並曾與她透過WhatsApp聯絡及在其住所、車輛內接觸。控方指被告人在不同日期對X作出猥褻侵犯。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展開法律程序;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第二項涉及被告人在車內親吻X、隔衣及伸入衣服觸摸其胸部,並觸碰其陰部。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有關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的判刑。法院須考慮受害人年齡、教練與學生之間的信任關係、行為嚴重程度、被告人的無案底及認罪因素。辯方主張X是主動作出親暱行為,並要求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強調兒童保障及違反誠信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涉及兒童的猥褻侵犯屬嚴重罪行,判刑須重視阻嚇、反映公眾厭惡及替受害人伸冤,並以保護兒童為重要考慮。兒童即使表示同意,也不能在法律上對此類親暱行為作出有效同意。被告人利用籃球教練身份及受害人對他的信任,構成違反誠信;X年僅12歲,且被告人比她年長25年。法院參考相關案例後,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1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說明猥褻侵犯判刑的三項主要考慮;又引用 HKSAR v See Tak Man、HKSAR v Kong Yun Chiu、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及 HKSAR v Kam Wing Yin,強調兒童的心理創傷、舉報困難及保護需要。量刑比較案例包括 R v Chan Kui Sheu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天順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旭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二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認罪,判處監禁16個月。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除非法庭批准,不得展開法律程序。判刑以24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兒童所謂同意不能降低猥褻侵犯的法律及判刑嚴重性。教練、教師等具權威或信任地位者利用關係犯案,會被視為違反誠信並加重判刑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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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十二歲女童同意親密行為,教練仍會犯法嗎?
A.

法院指出,兒童即使表示同意,法律上亦不能對此類親密行為作出有效同意。本案被告仍須為猥褻侵犯負責。

Q.籃球教練侵犯十二歲女童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在車內親吻及觸摸女童胸部和陰部,法院以監禁24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囚16個月。

Q.教練利用學生信任侵犯女童會否加重判刑?
A.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籃球教練身份取得女童信任,構成違反誠信,是重要嚴重情節;本案因此判處實際監禁,而非較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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