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Man-leung DCCC478/2016
闖紅燈撞車致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Man-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Man-leung 於2015年12月18日在錦田錦上路與東匯路交界駕駛中型貨車。當時其行車方向亮起紅燈,但他因鄰近車道車輛稍微前進而駛入繁忙路口,與在綠燈下行駛的公共小巴相撞。小巴翻側,造成五名乘客死亡,司機及十二名乘客受傷,其中五人受重傷。被告承認控罪,並無酒精或使用流動電話的因素;小巴當時約以每小時64公里行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的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導致死亡及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如何量刑。控方強調五人死亡及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和阻嚇需要。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因一時判斷錯誤而誤闖紅燈,屬中等責任程度,並提出其高齡、良好駕駛紀錄、認罪及真誠悔意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及36A(1)條,認定被告在紅燈下駛入繁忙路口,其駕駛遠低於合資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並明顯具有危險性,故確認兩項控罪。量刑時,法院採用危險駕駛導致死亡案件所確立的原則:阻嚇具有重要作用,但被告的責任程度是主導因素,不能機械計算加重及減刑因素。五人死亡和多人受傷是主要加重因素;認罪、年齡、悔意及良好駕駛紀錄則予以考慮,但不得獲不當比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採納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及 R v Cooksley 關於責任程度、加重因素、減刑因素和阻嚇的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Sin Ting 及 HKSAR v Chan Wing Keung 說明此類案件雖通常涉及守法司機,仍須反映死亡及家庭痛苦的嚴重性。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指良好品格及悔意不得獲不當比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定罪。第一項判監兩年,第二項判監一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監禁兩年。另就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取消駕駛資格五年及兩年,並同期執行;被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超速、年事已高並有良好駕駛紀錄,因紅燈誤闖路口而造成多人死亡及受傷,法院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案件亦重申,量刑須整體評估責任程度和後果,不能只按減刑因素逐項抵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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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紅燈撞死多人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會整體考慮駕駛者的責任程度、死亡及受傷人數、認罪和悔意。本案被告因闖紅燈造成五人死亡及多人受傷,最終被判兩年即時監禁。
Q.有良好駕駛紀錄可以避免危險駕駛導致死亡入獄嗎?
良好駕駛紀錄、年齡及悔意可作減刑考慮,但不會自動避免監禁。本案法院認為五人死亡及多人受傷,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Q.危險駕駛導致死亡會否被取消駕駛資格?
《Road Traffic Ordinance》規定首次定罪通常須取消駕駛資格,除非有特別理由。本案沒有特別理由,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五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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