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 Hang-foo DCCC545/2016

篡改電表串謀詐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串謀詐騙17項罪成,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19/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O Hang-fo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 WOO Hang-foo 承認17項串謀詐騙罪,涉及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期間,在香港不同商業處所及住宅篡改電力表,使電力公司低估耗電量及收取較低費用。被告以鉗子及螺絲批拆開電表封條,切斷接線或令電表運轉速度降低,並重新封妥表面。CLP Power Hong Kong Ltd.及Hong Kong Electric Co. Ltd.合共損失約465,717元,被告承認獲利133,500元。被告於2001年被廉政公署拘捕,其後棄保潛逃近14年,於2016年返港自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17項串謀詐騙罪的適當刑罰,包括損失金額、犯罪持續時間、被告在犯罪中的實際角色、過往定罪、認罪折扣及棄保潛逃對減刑幅度的影響。辯方依靠認罪、家庭及經濟困難求情,並引用相類案件;控方則強調公共事業公司的重大損失及犯罪期間長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持續約13個月、涉及17個不同電表及兩間公共電力公司的不誠實罪行,損失金額及犯罪規模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由於罪行涉及重大財務損失,須判處即時監禁。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被告曾於2002年棄保並在外逾13年,故其認罪並不及時,只給予約20%折扣。法庭亦依據總體性原則,認為總刑期兩年足以反映整體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C(6)條規定普通法串謀詐騙罪的刑罰依據。HKSAR v Chan Yiu Fai & Another被辯方用作相類案件的量刑參考。HKSAR v Chow Tak-fuk則確立逃避保釋後返港者不應獲得與未逃避者相同的認罪利益。

裁決與命令

被告17項控罪均判處監禁;除第13項外,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第13項刑期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法庭按總體性原則判處總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涉及公共事業、持續犯罪及重大損失的串謀詐騙可導致即時監禁。及時認罪的折扣並非當然適用;長期棄保潛逃會削弱認罪所帶來的減刑利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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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篡改電表少交電費會判囚嗎?
A.

法庭認為篡改電表以令電力公司少收費,並與他人協議實施,構成嚴重串謀詐騙。被告承認17項控罪,最終被判總監禁兩年。

Q.認罪後曾棄保潛逃,仍可獲減刑嗎?
A.

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被告棄保並離港近14年,故法庭認為認罪不及時,只給予約20%折扣,並判處兩年監禁。

Q.多項串謀詐騙罪的刑期會否全部相加?
A.

法庭須考慮總體性原則,不一定把所有刑期完全相加。本案除第13項外均同期執行,第13項連續執行後,總刑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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