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nil Kumar DCCC265/2016
用辣椒粉搶劫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nil Kumar (D1), Harpal Singh (D2) and Sanjeev Kumar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於凌晨進入元朗一間便利店,均戴上外科口罩並以連帽外套遮掩頭部。D1向店員李忠基面部擲辣椒粉,D1及D2越過櫃檯,D2多次毆打店員,迫使他打開收銀機;D3在店外把風。D1及D2取走約港幣2,848元及一包香煙後逃走。閉路電視、目擊者辨認及搜獲物品支持案情。三人承認搶劫罪及案情,各有清白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使用辣椒粉及徒手襲擊的無械搶劫,適用何種起刑點;被告飲酒、D3僅把風及各自背景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三人持有待決的非遣返聲請,罪行對社會及香港聲譽的影響是否足以加刑;認罪折扣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無械搶劫沒有既定量刑指引,但相關案例支持一般起刑點為監禁四年。因本案使用辣椒粉令受害人失去抵抗能力,並有多人施以襲擊,起刑點提高至四年六個月。依據 Shah Syed Arif 案,待決聲請者在香港犯下影響廣泛社群及香港治安聲譽的嚴重罪行,可酌情加刑;本案再加三個月。飲酒不屬減刑因素,把風者在共同犯罪中同樣須負責。各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各判監三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Sai Chu 支持以辣椒粉行劫的四年起刑點;Mo Kwong Sang v R、HKSAR v Ting Chiu 及 HKSAR v Lam Chun Nam 支持無械搶劫的起刑點。HKSAR v Shah Syed Arif 認為,罪行對社群及香港聲譽的影響可構成加刑因素。R v Liu Ping Kin、R v Grossi、Rosenberger ex p A-G 及 R v Paton 支持一般不因醉酒而減刑。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承認搶劫罪並被定罪。法庭採用五十七個月起刑點,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各判監三十八個月。法庭另更正案情摘要中的款項數字。
判決啟示
共同犯罪中的把風者不會僅因未親自施暴而獲較輕評價。飲酒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對待決非遣返聲請者,若罪行影響社群及香港治安聲譽,量刑法官可酌情加刑;本案加刑三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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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辣椒粉並襲擊店員搶劫,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四年六個月為起刑點,因罪行影響社群及香港聲譽再加三個月,之後給予認罪折扣;本案三名被告各被判監三十八個月。
Q.在搶劫中只負責把風,是否會判得較輕?
法庭認為把風者參與共同犯罪,不能僅因沒有親自施力而視為罪責較輕;本案把風的第三被告與另外兩人一樣,各被判監三十八個月。
Q.犯案前飲酒可以減輕搶劫刑罰嗎?
法庭指出,犯案前飲酒一般不構成減刑因素,並不接納被告以飲酒求情。本案各被告的實質減刑因素是認罪,最終均被判監三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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