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S. HCCC33/2016

父親強姦女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年
被告人合共監禁十二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27/7/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 L.K.S. 面對兩項強姦及一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另三項猥褻侵犯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中。受害人 X 是被告人的親生女兒。被告人在 X 12歲時強姦她,其後在她懷孕後給她服用中藥促使流產,並於多年後再次強姦她。X 從未同意性交,且曾因被告人以傷害其弟弟相威脅而屈服。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令 X 無須出庭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姦及意圖促致流產罪的量刑,以及多項罪行的總量刑原則。控方強調被告人侵犯親生女兒、行為持續且造成懷孕及心理創傷。辯方則依據認罪、使用安全套、案發距今甚久及 HKSAR v K. K. K.,要求減刑並主張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嚴重性、受害人年齡及脆弱處境、父女信任的嚴重違反、重複犯案、懷孕及流產後仍再犯,以及受害人的長期心理創傷作為加重量刑因素。法庭接納被告使用安全套作為判刑基礎,但因受害人仍然懷孕,該求情因素作用大減。認罪及避免受害人重複創傷獲得適當寬減。就第三項強姦採納12年基準後判8年;第五項採納5年基準後判3年4個月;第六項採納15年基準後判10年,並依總量刑原則整體判處12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K. K. K. ([2013] 2 HKLRD 671),該案涉及父親強姦12歲女兒並導致懷孕,上訴庭確認12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法庭亦運用認罪寬減及總量刑原則,但按本案重複犯案及流產後再犯的情節作出個別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三項強姦判處監禁8年;第五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判處監禁3年4個月;第六項強姦判處監禁10年。第三及第五項刑期同期執行,其中兩年與第六項分期執行,被告人合共監禁1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父母對子女的信任關係、受害人年幼及罪行的持續性,均可大幅提高量刑嚴重程度。即使被告認罪及聲稱使用安全套,若仍造成懷孕,該求情因素的減刑作用亦會受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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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強姦12歲女兒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重視受害人的年齡、親子信任被破壞、重複犯案、懷孕及心理創傷。本案兩項強姦及相關罪行經總量刑後,判處被告人合共監禁12年。

Q.被告認罪及使用安全套可以大幅減刑嗎?
A.

認罪使受害人無須出庭作證,屬於求情因素;使用安全套亦獲法庭考慮,但因受害人仍然懷孕,其減刑作用受到限制。本案最終判監12年。

Q.強姦後給受害人墮胎藥會否另被判刑?
A.

可以。被告另承認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法庭以5年為量刑基準,認罪後判處3年4個月,並與其中一項強姦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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