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324/2016

扒竊未遂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企圖扒竊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26/7/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PATARROYO JIMENEZ Guillermo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6年2月6日晚上,在葵涌廣場一間人多的購物商場內,從PW1外套右前袋伸手取出一部智能電話,企圖偷竊但未能成功。便衣警員PW3目睹經過並將其拘捕。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成立。被告61歲,來自哥倫比亞,在香港失業,並曾提出免遣返申索。他有六項相關前科,包括五項盜竊及一項串謀盜竊,其中三項屬扒竊;本案犯案時亦正因另一宗扒竊案保釋候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扒竊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多項加重情節應如何反映。控方依據被告的重犯紀錄、在保釋期間犯案、案發地點人多及行為具有計劃性,要求加重刑罰。辯方則強調偷竊未遂、沒有使用武器、沒有犯罪集團、罪行屬機會性質及被告教育程度低,並要求適用刑罰整體性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指引,認為首次犯案者經審訊後的通常起點為監禁12至15個月,但本案被告並非初犯。法庭認定他特意前往繁忙商場,掩蔽右手後伸入受害人衣袋,行為具有一定計劃及技巧,故以15個月為起點;因公共場所及節日前人流增加3個月,因持續重犯增加9個月,因在保釋期間犯案增加2個月,並因濫用獲准留港的信任再增加1個月。考慮審訊定罪且無悔意後,判處30個月監禁;其中特別適用刑罰整體性原則,與現服刑期重疊2個月,餘下28個月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扒竊初犯量刑起點。HKSAR v. Wong Kang Sun [2014] 1 HKLRD 622警告不得因重犯身分重複計算。R. v. Cheung Chi-man [1989] HKLR 88、HKSAR v. Yuen Gang-shing及HKSAR v. Leung Ting Fung & Anor [2015] 1 HKC 290確認保釋期間犯案屬重大加重因素。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 Anor [2014] 1 HKC 206涉及免遣返申索人的嚴重加重情節。

裁決與命令

被告企圖盜竊罪成立後,被判監禁30個月。現服刑期中的2個月同期執行,其餘28個月連續執行。刑罰按此方式適用刑罰整體性原則。

判決啟示

保釋期間犯案、重複扒竊及在繁忙公共場所作案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但重犯因素不得重複計算。免遣返申索人若濫用獲准留港的信任,亦可能構成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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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未遂通常會判監多久?
A.

法庭指出,初犯經審訊後通常以監禁12至15個月為起點;本案因重犯、在保釋期間犯案及其他因素,最終判監30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判詞確認保釋期間犯案顯示漠視法律及持續犯罪,屬嚴重加重因素。本案法庭因此把量刑起點再增加兩個月。

Q.現有服刑期與新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須視乎刑罰整體性原則及案情。被告獲判30個月,其中2個月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其餘28個月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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