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FAMC4/2016
代理人收受利益是否構成賄賂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陳志雲)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 法官:Tang PJ、Fok PJ、Stock NP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Chan Chi Wan Stephen 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條而涉及刑事程序,案件源自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ACC Nos. 103 of 2012 及 183 of 2014。申請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主張下級法院對代理人犯罪所需的主觀意圖、涉及主事人事務或業務的要素,以及合理辯解的處理存在法律錯誤,並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第9條所指代理人的犯罪意圖要求為何;「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應如何解釋;合理辯解的抗辯應採取何種審理方法;以及下級法院判決是否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提出了具重大及一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足以准許上訴。問題涉及第9條罪行的主觀意圖、行為與主事人事務或業務之間的關聯,並須考慮樞密院在 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v Ch’ng Poh 中的裁決,以及合理辯解抗辯的正確處理方式。委員會並准許申請人主張下級法院判決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但本次裁定沒有先行決定這些法律問題的是非。
引用案例與條文
《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條界定所涉罪行及抗辯背景。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v Ch’ng Poh [1997] HKLRD 652 影响「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一語的解釋,並被列為上訴時須考慮的權威。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准許申請人就兩組重大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並另准許其主張下級法院判決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上訴排期於2017年2月21日聆訊。
判決啟示
本案只處理上訴許可,沒有裁定申請人最終有罪或無罪。裁定確認第9條代理人賄賂案件中,犯罪意圖、事務關聯及合理辯解均可構成具有重大及一般重要性的上訴法律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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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理人收受利益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上訴
法院指出,涉及代理人犯罪意圖、行為與主事人事務或業務的關聯,以及合理辯解的法律問題,若具重大及一般重要性,可准許上訴。本案因此獲准上訴。
Q.合理辯解能否成為第9條賄賂罪的上訴理由
可以提出。終審法院認為第9條下合理辯解抗辯的正確處理方法屬重大法律問題,准許申請人就此提出上訴,但當日尚未裁定抗辯是否成立。
Q.下級法院造成嚴重不公可以申請上訴嗎
可以。本案上訴委員會另准許申請人主張下級法院判決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並安排上訴於2017年2月21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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