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得直後訟費的裁定?

HKSAR v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FACC7/2014

其他
上訴人自招嫌疑,獲判部分訟費。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Mr Justice Spigelman NPJ21/6/2016
報導引用(2016) 19 HKCFAR 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成之德) 及 HKSAR v Leonora Yung,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成之德), Deceased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Ribeiro常任法官、鄧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Spigelman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上訴人Cheng Chee-Tock Theodore(「TC」)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涉及隱瞞其在出售予上市公司CY Foundation Group Limited(「CYF」)物業中的實益或財務權益,從而隱瞞一宗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TC去世後,其遺孀兼遺產代理人Leonora Yung(「LY」)獲准繼續上訴。終審法院於2016年3月21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TC的定罪。本判決書是關於訟費 (costs) 的裁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儘管上訴人已成功撤銷定罪,但其行為是否構成「自招嫌疑」(brought suspicion on himself),以致應被剝奪全部或部分訟費。上訴人LY主張應獲判所有訴訟階段的訟費,並獲准聘用三名大律師。答辯方則認為TC的行為自招嫌疑,應剝奪其全部或部分訟費。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儘管上訴人TC的定罪被撤銷,但這與他「自招嫌疑」並不矛盾。法院指出,控方提出並獲下級法院接納的各項理由均未能確立「關連交易」,因此上訴得直。然而,法院認為TC的行為(包括一封暗示關連交易的電郵、為解決流動資金問題而倉促出售物業、未告知CYF其間接權益、利用Kenny Nam「囤積」物業等)具有可疑性質,足以證明檢控是合理的。因此,法院拒絕判予LY審訊階段的訟費,但判予她所有審訊後階段的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拒絕判予上訴人LY審訊階段的訟費,但判予她所有審訊後階段的訟費。法院亦裁定本案的複雜性不足以證明聘用三名大律師是合理的,因此只批准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即使被告人最終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若其行為「自招嫌疑」,法院仍可拒絕判予其審訊階段的訟費。這為刑事案件中訟費的裁定提供了重要指引,即定罪的撤銷不必然導致獲得所有階段的訟費。此外,法院重申了關於聘用三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的審批原則,即案件須具備足夠的重要性及複雜性方可獲批。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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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上訴成功後,是否一定能獲得所有訴訟階段的訟費?
A.

不一定。本案中,儘管上訴人定罪被撤銷,但因其行為「自招嫌疑」,法院拒絕判予審訊階段的訟費。

Q.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自招嫌疑」?
A.

本案中,上訴人因涉及可疑的交易安排、未披露間接權益及在調查階段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自招嫌疑」。

Q.聘用多於一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如何獲批?
A.

法院會審視案件的重要性及複雜性。本案中,法院認為案件不夠複雜,只批准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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