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中兵案 DCCC169/2016

在飛機偷取乘客財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個月
被告因飛機上擾亂秩序判囚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21/6/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中兵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中兵乘坐韓亞航空OZ745航班,由首爾前往香港。航程中,他從乘客黃艷容放置在頭頂行李艙內的黑色背包取出背包,帶回座位搜尋約一分鐘後放回原處。飛機抵港後,黃艷容發現袋內約港幣7,000元現金不見。被告人其後承認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並撤回其沒有取款的說法。被告人45歲,在香港及內地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飛機上搜尋並取去乘客財物,是否構成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如何量刑。辯方指出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混亂,僅有潛在風險,並請求考慮認罪、初犯及家庭背景。控方提交相類案件供量刑參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ir Navig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12B(3)、12B(10)及21條,認為控罪重點不僅是已否造成實際混亂,亦包括行為造成相當可能引起混亂的風險。被告人在客機上偷取乘客財物,如被即時發現,可能引發衝突並破壞機艙秩序,故即時監禁是適當選擇。法庭以審訊後九個月為量刑基準,因初犯及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月監禁;家庭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控方提交的 HKSAR v Zuo Guofa(DCCC 841/2015)。該案同樣涉及在飛往香港的飛機上偷竊乘客財物,並說明控罪重點在於造成混亂或潛在混亂風險,而不單是行為的不誠實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判處即時監禁六個月。量刑基準為九個月,因初犯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家庭背景不予減刑。

判決啟示

在飛機上偷竊乘客財物,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混亂,若足以產生衝突及秩序受損的相當風險,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本案亦顯示家庭負擔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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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乘客財物會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混亂,偷取乘客財物仍可能引發衝突及破壞機艙秩序。本案被告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六個月。

Q.沒有造成實際混亂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不一定。法庭重視行為是否造成相當可能引起混亂的風險,而非只看有否實際混亂。本案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刑罰選擇。

Q.認罪和沒有前科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以九個月為審訊後量刑基準,因被告初犯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改判六個月監禁;其家庭背景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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