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Ruiyong 訴 Ling Yuling DCCC368/2016
盜伐沉香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ng Ruiyong and Ling Yul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odcock 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在香港均無犯罪紀錄,並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2016年1月21日,警方在南丫島消防局附近發現三段沉香木樹幹,並埋伏監視。其後兩名被告上山,先後以鋸切割木材;警方搜查時,在兩人的背包中找到沉香木木塊,並在第一被告的袋內找到鋤頭及兩把彎刀。專家估計木材價值超過160萬元,並認為大部分木材近期砍伐所得。兩人因工廠倒閉失業,稱因經濟困難犯案,並以認罪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盜伐沉香木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認罪折扣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下加刑申請如何計算。控方要求加刑百分之二十五,並以專家報告支持;辯方沒有反對該申請,着重提出認罪、家庭及失業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依循上訴法庭處理香港盜伐沉香木案件的判例,認為此類罪行須以具阻嚇力的刑罰傳達明確訊息,保護瀕危樹木及自然生態。量刑時考慮木材重量及價值、犯案情況、被告背景、認罪及求情,並指出被告明知仍冒被捕風險犯案。法官採用三年監禁作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兩年,再按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得出兩年六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 HKSAR v Wen Zelang(CACC 220/2006)及 HKSAR v Xie Jinbin(CACC 195/2010)。兩案均為盜伐沉香木量刑的重要上訴法庭判例,支持三年監禁起點及加刑百分之二十五,並強調阻嚇從內地來港砍伐瀕危樹木的必要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是控方加刑申請的依據。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串謀偷竊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法院先採用三年起點,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再批准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百分之二十五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盜伐沉香木量刑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可在認罪折扣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法院強調非法砍伐對稀有古樹及香港森林生態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阻嚇是量刑的重要考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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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盜伐沉香木會被判監多久?
本案兩名被告合謀偷取沉香木,認罪後仍須考慮砍伐瀕危樹木的嚴重性;法院判兩人各監禁兩年六個月。
Q.認罪後盜竊沉香木的刑期如何計算?
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兩年,再按控方申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本案最終刑期為兩年六個月。
Q.失業和家庭負擔會否免除盜伐沉香木的監禁?
兩名被告稱因失業及經濟困難犯案,並以年幼家人求情;法院表示同情,但仍判兩人各監禁兩年六個月,以反映罪行嚴重及阻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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