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湘案 DCCC694/2024
接聽電話分心駕駛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文湘於2023年10月31日駕駛私家車UX274,載女兒由筲箕灣前往太古城讓女兒乘坐校巴。途中她沒有在愛民街路口停車,並曾兩度衝紅燈;其後在太古城道以左手撥動放在大腿上的手提電話,車輛駛上行人路,撞向石壆並翻車。石壆擊中HUNT Matthew Frederick及廖惠英,二人均受重傷,廖更須接受右膝以下截肢。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表示願承認不小心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整段駕駛行程是否構成持續的危險駕駛;較早的不停車及衝紅燈行為能否納入控罪及證據;接聽電話時分心駕駛是否達到《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所要求的危險程度;以及該駕駛是否與傷者受傷具因果關係。控方主張行為屬一連串持續活動,辯方則指相關行為間歇且與傷勢無關,只屬不小心駕駛。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10)、(12)及(13)條,採用客觀標準判斷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須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所能合理期望的水平,且其危險性須對該駕駛人顯然易見。「危險」亦須涉及對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風險,並須證明危險駕駛引致傷者受重傷。較早的不停車及兩度衝紅燈沒有造成相關危險,也沒有連貫地導致傷勢。太古城道車速未超過限速,接聽電話的方式本身不違反法例;事故源於約兩秒的一時分心,未達危險駕駛的高門檻,僅構成不小心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e Yau Wing(CACC 282/2012)確認控罪包含危險駕駛與重傷之間的因果關係。HKSAR v Lam Chi Fat([2012] 1 HKLRD 968)要求根據駕駛方式而非事故後果作客觀判斷。HKSAR v Lee Mechian(HCMA 797/2005)及其他案例支持一時失去注意力屬不小心駕駛。R v Yiu Johnny及HKSAR v Lau Siu Fai則涉及持續駕駛行為的可能性,但本案認為事實不足。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法庭改判她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本次裁決後的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罪的判斷重點是駕駛方式及法定危險門檻,而非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單純一時分心即使造成嚴重傷害,也可能只構成不小心駕駛。控罪詳情須清楚指出相關地點及行為;但若修訂不造成辯方不公,法庭可准許修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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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時接聽電話分心撞傷他人,是否屬危險駕駛?
法庭須看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並具有法定危險及因果關係。短暫分心未達門檻,本案改判被告不小心駕駛。
Q.之前衝紅燈的行為能否用來證明危險駕駛?
可以在適當案件中考慮持續駕駛行為,但必須與法定危險及傷勢有關。本案的衝紅燈行為間歇發生,沒有造成相關危險或導致傷者受傷。
Q.駕駛者沒有超速但分心撞傷行人,會否被判危險駕駛?
沒有超速並不必然排除危險駕駛,但控方仍須證明整體駕駛方式達到法定高門檻。本案車速未超限,事故源於短暫分心,故危險駕駛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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