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君俠等案 DCCC553/2015

多人共同襲擊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第三至第八被告人襲擊罪成,第三被告另一罪亦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6/5/2016
合併案件:DCCC483/2015DCCC553/2015DCCC953/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君俠、唐家杰、李汶泰、陳耀明、吳敬彬、文子龍、佘瑜聲及曾新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臥底警員滲入三合會組織搜集證據,以及八名被告人。2015年1月12日凌晨,柯偉文在元朗又新街M1酒吧外遭多人推撞及毆打,頭部受玻璃樽等硬物擊傷。部分被告人認罪或棄保,最終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就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受審;第三被告人另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的觀察、認人行列及庭上辨認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臥底警員對被告人的辨認是否可靠,以及被剔除認人行列後,庭上辨認能否採納。辯方質疑觀察時間短、證供細節不一致及程序不公平;控方則指警員曾在案發前後接觸被告人,並能透過認人或認識作出可靠辨認。案件亦涉及缺席被告人能否繼續受審,以及共同目的下各人是否須為襲擊負責。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處理辨認證據時,法庭依循Turnbull Guidelines,考慮觀察時間、光線、距離、先前接觸、襲擊者角色及辨認程序。證人不是攝影機,細節差異不必然削弱整體可信性。庭上辨認具有內在危險,但法院可衡量不利影響與舉證價值後行使酌情權。本案認人行列因警員不當說話造成程序不公平而被剔除,但其他先前觀察及庭上辨認仍具足夠舉證價值。各被告人因共同目的而參與襲擊,即使個別動作不同,仍可承擔共同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Turnbull Guidelines處理辨認證據;引用Medina and Diaz CACC 269/2007,確認庭上辨認是否接納屬具案件敏感性的司法酌情事項。關於缺席審訊,參考Singh Gursewak CACC 399/2013及關偉強 CACC 259/2011,認為蓄意棄保者可在其缺席下受審,但須審慎考慮整體公平。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三至第八被告人控罪十,即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三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九,即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亦罪名成立。第四被告人的另一項控罪七分拆,留待其日後被捕歸案再處理。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認人行列證據即使因程序不公平被剔除,並不必然排除所有其他辨認證據。庭上辨認仍可在整體情況下獲接納。判決亦確認蓄意棄保的成年被告人不能藉缺席審訊而取得不必要的訴訟利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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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完整認人行列證據,可以只靠庭上辨認定罪嗎?
A.

可以,但法庭須衡量庭上辨認的舉證價值及不利影響。本案認人行列因程序不公平被剔除,但法庭仍接納先前觀察及庭上辨認,裁定相關被告人罪成。

Q.多人一起襲擊,沒有證明每人具體打了哪一下也會有罪嗎?
A.

如證據證明各人為共同目的而參與襲擊,個別動作未必需要逐一確定。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人共同展示實力並襲擊傷者,故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的襲擊罪均成立。

Q.被告人棄保不到庭,法庭可以在他缺席時審訊嗎?
A.

法庭具有酌情權,但必須審慎考慮整體公平及缺席原因。若成年被告人明知聆訊日期仍蓄意棄保,法庭可繼續審訊;本案第四及第三被告人因此被缺席審理相關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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