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 Huazong DCCC142/2016
機上取人行李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XU Huaz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XU Huazong乘坐由土耳其航空營運、由土耳其飛往香港的航班。乘客PW1將裝有錢包及大量現金的手提箱放在座位上方的行李櫃內。被告其後開啟數個行李櫃,取出PW1的手提箱帶往洗手間,並被機艙服務員PW2看見在箱內取放物件。PW2觀察後,被告推開PW2,將手提箱放回原處。PW1其後發現五張面值500歐元的鈔票曾被移至手提箱另一格。被告在香港降落後被警方調查,否認偷竊,稱誤取行李。經控辯雙方爭議後,法庭認定案情支持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在飛機上取出他人手提箱、處理其中物件及推開機艙服務員的行為,是否構成《航空保安條例》下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告原擬承認案情但對法律適用持技術性不認罪立場;控方主張案情足以支持定罪,並援引相近案件作量刑起點參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12B(3)、12B(10)及21條,尤其第12B(3)條所指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使機上良好秩序或紀律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行為。被告在航班上開啟三個行李櫃、取出他人手提箱、在箱內取放物件,並在被察覺後推開機艙服務員;整體行為足以危害機上秩序。法庭認為若成功帶走2,500歐元,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被告中止企圖,減至9個月,再因完整承認案情而減三分之一,判監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控方引用HKSAR v Zuo Guofa,區域法院法官Kwok在涉及類似機上取物事實、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且未追回的案件中,採用9個月量刑起點。本案以該案作相近性及量刑基準參考,但因被告中止行為而作出下調。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違反《航空保安條例》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成立。法庭判處監禁6個月;法定最高刑罰為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未能成功取走財物,於飛機上處理他人行李並推開機組人員,仍可構成擾亂機上秩序。中止犯行及完整承認案情是重要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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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取出他人行李會否犯法?
判決指出,在飛機上取出他人手提箱、處理其中物件並推開機艙服務員,足以危害機上秩序。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罪成。
Q.未有成功取走現金仍可被定罪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已作出足以危害機上良好秩序或紀律的行為;其後中止取款只影響量刑起點,並不妨礙本案定罪。
Q.機上擾亂秩序罪判刑多久?
法定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本案原定量刑起點為九個月,再因完整承認案情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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