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u Yeung Chun Yee CACC438/2014

誤殺刑期上訴期間如何保釋?

申請駁回
刑期上訴待決期間的保釋申請被拒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9/4/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Au Yeung Chun Yee (歐陽真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Ian 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與四名同案被告被控在2012年8月8日於將軍澳日出康城聯合謀殺一名15歲半男童Tsang Ming Sze。申請人當時15歲10個月,承認誤殺,並為控方作證指證其他被告,原審判處監禁7年。她已獲准提出刑期上訴,遂申請在上訴待決期間保釋。控方不反對保釋,但申請人須證明保釋屬公正及有必要。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刑事上訴待決期間的保釋申請,申請人是否顯示上訴很可能成功,或在上訴裁決前已服刑全部或大部分刑期。由於本案只爭議刑期長短,而非監禁性質,法院須進一步考慮申請人若不獲保釋,是否可能服刑超過上訴成功後的新刑期。

判決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R條,法院雖有廣泛權力,仍須以司法方式行使,只有在公正情況下才應批准保釋。依據HKSAR 訴 Lau Man Kin所述,待決上訴保釋屬例外,通常須顯示上訴可能成功,或上訴裁決前將服刑全部或大部分。本案法官接受刑期可能下調,但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刑期會減至5年或以下;因此她不會在裁決前服滿7年,保釋不足以成立。法院亦考慮批准後短期內再收監會造成的特殊困難。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訴 Lau Man Kin確立待決上訴保釋屬例外,並引用R v Oscar Lai Ka To的原則。R v Gruffydd & ors提醒,保釋後再命令上訴人還押會造成額外困難及失望,但在適當情況下仍不可避免。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人在刑期上訴待決期間保釋。她須繼續服刑;判決沒有改變原判的7年監禁刑期或決定刑期上訴本身。

判決啟示

刑期上訴的保釋門檻不僅是證明上訴可能成功;若上訴人不會在裁決前服滿原刑期,還須證明其已服刑時間可能超過上訴成功後的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刑期上訴期間可以申請保釋嗎?
A.

可以,但待決上訴保釋屬例外,須證明上訴可能成功,或在裁決前服滿全部或大部分刑期。本案法院認為條件不足,拒絕申請。

Q.只上訴刑期,申請保釋要證明什麼?
A.

除證明刑期可能下調外,還須顯示不保釋會服刑超過上訴成功後可能判處的刑期。本案申請人未能證明刑期會減至五年或以下。

Q.本案申請人為何不能保釋?
A.

法院認為她在上訴裁決前不會服滿原判七年,而材料亦不足以證明刑期將減至五年或以下;批准後再收監的困難不改變結果。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