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Wing Hung DCCC81/2016
替人轉移犯罪得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Wing 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Douglas T.H. Yau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09年,他按一名透過報章廣告認識、從未見面的男子指示,收購 Nice Alpha Limited,並以自己為唯一簽署人的身份在中國銀行(香港)及渣打銀行開設帳戶。約三年內,帳戶收取並轉出涉及約港幣3,100萬元的多種貨幣款項,資金來自及匯往多個國家和地區。被告明知所謂交易業務可能涉及洗錢,仍按指示處理款項,並收取約港幣10萬元。他當時失業,沒有案底,其後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衡量涉及約港幣3,100萬元、歷時多年且涉及多次交易的洗錢活動?被告的參與程度、國際因素、對資金不法性質的認知,以及其認罪、無案底和個人背景,應如何影響刑罰?控方指出涉款龐大、被告負責開戶及轉款;辯方則依賴認罪及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su Yu Yi 及 HKSAR v Boma 所述原則,指出量刑須考慮涉款金額、被告角色及參與次數、上游罪行性質、國際因素、計劃程度和犯罪持續時間;洗錢案件的首要刑罰目標是阻嚇。涉款約港幣3,100萬元、被告親自設立公司及帳戶並多次處理資金,故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無案底及罪行屬一時失足,刑期減至45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兩項控罪各判30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列出洗錢量刑因素,包括金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國際因素及案情持續時間。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強調阻嚇是洗錢量刑的首要目標,涉款金額尤為重要。法庭亦提及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以及 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洗錢罪各判監30個月。法庭給予認罪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並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示範如何綜合涉款金額、角色、交易次數及國際因素設定洗錢罪量刑起點,並分別考慮減刑因素與認罪扣減。法官亦指出,即使未能證明上游罪行,被告協助處理可疑資金仍可能損害無辜人士。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陌生人開銀行帳戶並轉移可疑資金,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按陌生男子指示開設公司及兩個銀行帳戶,處理約港幣3,100萬元資金。法庭考慮其角色、無案底及認罪後,判兩罪各監禁3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洗錢案件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涉款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及次數、上游罪行、國際因素、計劃程度和犯罪期間。本案以四年為量刑起點,扣除求情及認罪減刑後,最終判囚30個月。
Q.不知道犯罪得益的來源,仍按指示轉款會有甚麼後果?
本案被告稱不知道資金來源,但承認相信交易涉及洗錢,仍繼續轉款及提款。法庭認為其參與嚴重,兩項串謀罪各判監30個月,並命令同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