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豪
被告人張志豪透過網上社交平台物色目標,慫恿年輕女子從事賣淫以賺取「快錢」,並從中抽取佣金。警方派出三名女臥底及兩名男臥底進行調查。被告成功促使一名20歲女子(X)及一名16歲女子(Y)賣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警察擔保期間及法庭擔保期間仍繼續從事相同非法活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促致他人賣淫及倚靠他人賣淫維生定罪後的量刑。辯方主張本案不涉及威逼或跨國因素,且女子是自願的;而法庭則需衡量被告針對年輕女性(16及20歲)之剝削性質及其在擔保期間再犯的嚴重性。
法官引用 precedent 認為,即便賣淫者是自願且無威逼,但針對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影響的年輕女性(vulnerability)仍是 aggravating feature。法官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1條(最高刑 10年)及第137條定罪。由於部分罪行是在警察及法庭擔保期間干犯,法官將量刑起點由15個月調高至18個月。
引用 彭文偉一案 (CACC Q 250/2007),該案確立了保護年輕女性免受剝削的法庭責任,將受害者的年青程度視為量刑的加重因素 (aggravating feature)。
被告承認7項罪行。法官裁定:第一至四項控罪每項判監10個月;第五至七項控罪每項判監12個月。考慮到認罪扣減及總刑期原則,最終判處監禁15個月,部分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即使缺乏強迫元素,利用年輕人的不成熟及脆弱性來促使賣淫仍會被視為嚴重情節,且在擔保期間再犯會顯著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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