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梓杰案 DCCC1037/2024
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梓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吳梓杰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女童X於2010年11月27日出生,案發時12歲;被告案發時17歲。兩人自2022年10月起為男女朋友,於2022年11月底至2023年2月底期間發生少於15次性交,X均表示同意。X其後發現懷孕並自行服用墮胎藥,及後向醫院求診,案件遂被報警。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兒童非法性交罪的判刑。控方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須獲充分反映;辯方則依據被告年輕、初犯、與女童為情侶、沒有暴力或脅迫、女童接近13歲及被告背景良好等因素,主張採用非監禁式處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及兒童性罪行的判刑原則,衡量罪行嚴重性與個別求情因素。相關因素包括被告與女童的年齡差距及關係、是否使用暴力、對女童的影響,以及女童年齡是否接近13歲。法庭認為本案沒有惡劣情節,兩人均心智未成熟,案發源於情感關係及性好奇。感化報告顯示被告家庭支持充足、品行良好且重犯風險低;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可讓其以無償工作彌補過錯,因此較適合以康復及補償為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 說明兒童性罪行的判刑因素。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 指出,受害人越接近13歲,刑罰通常較輕;受害人性方面早熟可屬求情因素。其餘區域法院案例僅作有限參考,因案情及被告背景各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兩項控罪各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命令同期執行。法庭並解釋其須遵從督導感化主任指示及完成指定工作;違反命令可導致撤銷並重新處置原有罪行。
判決啟示
判刑並非單純按罪名決定;被告年齡、雙方關係、沒有暴力、受害人年齡及重犯風險均具重要性。法院認為本案適合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或感化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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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7歲少年與12歲女童性交會如何判刑?
即使女童同意,未滿13歲的性交仍屬刑事罪行。法院會考慮年齡、關係、暴力及重犯風險;本案兩項控罪各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受害人接近13歲會否影響兒童性罪行判刑?
會。判刑時,受害人是否接近13歲是相關因素,受害人越年輕通常刑罰越重。本案女童案發時12歲,法院仍綜合其他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Q.沒有暴力和刑事紀錄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可能可以,但須視乎整體案情及報告。本案沒有暴力,被告初犯、背景良好且重犯風險低,法院認為社會服務令適合,兩項命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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