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Rafael Junior等人 CACC444/2014

收受公職甜頭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駁回,Chan刑期僅作技術修訂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Lunn VPP and Pang JA15/2/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Rafael Junior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Yeung VP、Lunn VP、Pang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Hui Rafael Junior、SHKP前聯席董事總經理Kwok Ping-kwong Thomas、SHKP行政董事Chan Kui-yuen Thomas及Kwan Francis Hung-sang。控方指,Hui在即將出任政務司司長前後,透過複雜及隱密的付款安排收取巨額款項,包括2005年的850萬元及2007年的1,118.2萬元,作為對SHKP保持有利態度的「一般性甜頭」。陪審團裁定各被告在部分控罪上有罪。各人就定罪提出上訴;Chan另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收受款項後同意對付款人保持有利態度,是否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罪是否必須指明具體濫權行為;付款在公職人員正式上任前作出是否影響罪責;陪審團指示及未經警誡的廉署會面陳述是否妥當;以及Chan的刑期及連續執行安排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的核心在於公職人員故意、無合理辯解地嚴重背離其公職責任,並構成對公眾信任的濫用。對於「一般性甜頭」付款,控方不必證明具體的偏袒決定、特定職責違反或實際利益已經給予;只要證明串謀者同意公職人員因收款而在公職範圍內對付款人保持有利態度,即可成立。行為的嚴重性須按職位責任、公眾目的及偏離程度判斷。付款雖在Hui上任前作出,但協議預期其在任內履行,故時間不構成阻礙。Count 5的定罪因此有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hum Kwok Sher v HKSAR及Chan Tak Ming v HKSAR,確認公職失當須屬嚴重、故意並涉及公職責任的濫用;Sin Kam Wah v HKSAR確認適當情況下收受「一般性甜頭」可構成公職失當。Attorney General v Chung Fat Ming說明「保持關係良好」不必涉及具體可識別行為。另引用HKSAR v Wong Lin Kay、HKSAR v Ho Hung Kwan Michael、Re A-G’s Reference (No 3 of 2003)及R v K & Others。

裁決與命令

四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均被駁回。Chan的刑期上訴獲准作有限修訂:Count 5及Count 7各判監4年3個月,其中Count 7的21個月與Count 5連續執行,總刑期仍為6年。訟費申請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一般性甜頭」本身可在適當情況下構成公職失當,不要求證明具體偏袒行為。判決亦區分罪行必要元素與控方用以說明案情的付款來源細節,並強調重大公職及秘密巨額付款會顯著提高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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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職人員未有實際偏袒行為,收取巨額款項仍可被定罪嗎?
A.

可以。在一般性甜頭案件中,控方不必證明具體偏袒行為;證明公職人員因收款而同意對付款人保持有利態度,並嚴重背離公職責任,即可構成公職失當。本案法庭維持相關定罪。

Q.公職人員上任前收款,是否仍可構成公職失當?
A.

可以,關鍵在於付款及協議是否針對其日後公職身份及任內行為。Hui在正式出任政務司司長前收款,但協議涉及其任內對SHKP保持有利態度,因此法庭認為時間不影響定罪。

Q.協助轉交賄款但不是主謀,刑期會否大幅減少?
A.

不一定。Chan並非主謀,但在兩項串謀中居核心及協助隱藏款項來源,故每項控罪起點均為五年監禁。上訴後每項改判四年三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仍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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